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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开征求意见!拟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惩戒力度

监管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2-11-14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征信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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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1月14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为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制定本法。
 
意见稿提出,本法所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指国家动员和引导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征信体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加强信用监管,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在信用信息管理上,对于信用信息保存,意见稿提出,信用信息主体信息涉及行政、司法机关决定、裁判的,自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作出有效决定、裁判之日起,保存期为五年。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规定有效期的,保存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保存期届满,信用信息处理者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删除。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在征信业发展与监管方面,征信机构处理公共信用信息相关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其相关服务活动接受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
 
国家对征信机构从事征信业务实行统一许可管理,包括征信业务范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事前审批。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许可的具体条件。本法所称征信业务范围,包括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调查和信用咨询等活动。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运营。从事放贷及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向其提供并共享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接入机构的活动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在商务诚信建设方面,尤其在金融领域,意见稿提出,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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