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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暴雪”不续约!谈谈元宇宙中的“数据”、“资产”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2-11-18 14:34:43 阅读:27610

关键词:个人信息数据债权凭证暴雪游戏数据网易

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来源:零壹作者专栏 核心提示 一、“某兽世界”等游戏内的装备、“某石传说”等游戏内的卡牌及“某暴英雄”游戏中的角色皮肤等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财物”,玩家对上述虚拟财产并无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游戏装备、卡牌等道具不构成...

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来源:零壹作者专栏

核心提示

一、“某兽世界”等游戏内的装备、“某石传说”等游戏内的卡牌及“某暴英雄”游戏中的角色皮肤等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财物”,玩家对上述虚拟财产并无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游戏装备、卡牌等道具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并不意味着不受法律的保护。游戏道具所依赖的游戏账户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凭证。体现的是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基于互联网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这种财产性利益不仅受到民法的保护,还可以被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所规制。

三、网络游戏数据包含了两大类别,第一类即单纯的游戏数据,内容包括游戏账户中的虚拟人物、游戏进度、游戏战绩(天梯等级)等数据。第二类即包含了游戏账户注册人的实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数据,这类数据的跨境移转必须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数据出境规则的制约。

一、问题的提出

就在昨天,全球著名游戏公司美国暴雪公司单方发布公告称其与国内的游戏代理商某某易公司的许可协议将于2023年1月23日到期,其后某某易公司公布了《某某易关于暴雪游戏产品运营到期的重要公告》,公告称某雪旗下的一系列著名网络游戏“某兽世界”、“某石传说”、“某某英雄”等将于2023年1月24日0时终止运营。该公司强调“游戏服务器关闭后,各游戏内的所有账号数据及角色资料等将被封存,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游戏数据,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暴雪系列游戏在国内的终止运营又将网络游戏道具、网络游戏账户的法律性质问题及其法律保护问题推上风口浪尖。此外某某易公司在对外公布的公告中对于游戏数据的处理谨慎使用了“封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等字样,亦表明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之下游戏数据出境问题的棘手之处。

倘若要妥善解决以上争议,就必须对网络游戏道具、网络游戏账户及网络游戏数据的法律属性进行释明,首先,玩家是否对于网络游戏道具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换言之,这网络游戏当局能否被认为属于“物”或“财务”?其次,网络游戏人物、游戏道具所依托的网络游戏账户的本质是什么?最后,网络游戏数据从国内代理商向国外游戏公司的移转需不需要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制?这些问题的妥善解答将成为解决网络游戏终止运营后玩家权益保障与游戏代理商商业利益平衡的关键。

二、某雪系列游戏中的游戏装备不属于“物”或“财物”

(一)有体性不应当成为“物”概念的定限因素


传统大陆法系的学者之所以否认网络游戏道具属于“物”,最为有力的论点就是“物当以有体为界”,而网络游戏道具则是“无体的”。如对于“物”的定义,德国民法典第90条就同时使用了“物(Sache)”与“客体(Gegenstande)”两个概念,即“物是有体的客体”。而如网络游戏道具、网络游戏数据等“无体性”的存在,则被认为源于罗马法中的无体物(res incorporals)概念,这里所指摄的无体物实际上与权利类似,甚至可以认为罗马法意义上的“无体物”就是权利形态财产观的源头。在严格遵循“物债二分”原则的传统大陆法系,承认无体的客体是“物”显然是荒谬的。

然而问题在于“法应当顺应社会的变化”,以“有体性”作为“物”的根本标志在网络时代似乎并不具有太大的说服力。实际上已经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形”、“有体”不应当成为物的定限因素。在否认“有体性”作为物的定限因素后,我们就必须进一步探明究竟哪些特性使得“物”得以成为“物”。

(二)暴雪系列游戏的道具、装备缺乏管领可能性与可交易性,不属于“物”

在否定“有体性”这一定限因素后,国内外有诸多学者借此认为网络游戏道具属于“物”,具体而言即属于“物”中的“动产”。这一论断似乎值得进一步探讨。倘若认为网络游戏道具属于“动产”,那么其必然需要有管领(Gewahrsam)可能性。而管领可能性的核心是事实上的拿取可能性(Zugriffsmöglichkeit)和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承认(soziale Anerkennung)。

就事实上的拿取可能性(Zugriffsmöglichkeit)而言,暴雪系列游戏中的游戏装备道具并不适格。以“某兽世界”为例,当玩家获取某一道具(如某个史诗品质的披风),并将其装备在玩家控制的虚拟人物身上后,该披风就与这一虚拟任务“绑定”,无法在该玩家控制的不同虚拟人物之间转移,这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玩家并不能随意拿取该装备。与“某兽世界”类似,在某雪公司的卡牌类游戏“某石传说”中,玩家获取卡牌后只能在自己控制的一个账户中使用该卡牌,无法将该卡牌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其他账户,因此这些道具实际上缺乏拿取可能性。

除以上所说的管领可能性外,暴雪系列游戏中的装备、人物等亦缺乏可交易性。在此依然以“某兽世界”与“某石传说”为例,“某兽世界”大部分的游戏道具均为“拾取后绑定”,这意味着只要玩家使用了该道具,该道具便无法通过各种手段交易给他人,“某石传说”中的卡牌亦有相同的机制。除了装备外,暴雪系列游戏中的游戏账号也缺乏相应的交易机制。

暴雪游戏中的游戏账号均与玩家的身份信息绑定,玩家可随时通过身份信息找回账户密码,而身份信息一经注册便无法更改,因此倘若真的出现“场外交易”等私下游戏账户交易的情形,买家也不可能得到任何程度上的安全保证,因为卖家完全可以通过实名注册信息立即找回已经卖出的账号,这使得非官方层面某雪游戏的玩家也对账户不可交易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实际上,不可交易性也进一步印证了某雪系列游戏的游戏道具、游戏账号缺乏动产所必须的管领可能性,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物”。

三、暴雪系列游戏的游戏账户本质是债权凭证

暴雪系列游戏的游戏道具不构成“物”并不意味着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暴雪系列游戏的道具均依托游戏账户存在,而游戏账户的本质是债权的凭证。其体现的是某雪公司与游戏玩家之间基于互联网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这个债权债务关系中,网络游戏玩家通过支付金钱(如某兽世界必须通过充值才可以获得游戏时间)或者投入时间、精力的方式(如某石传说、某望先锋可免费游戏)的方式获得暴雪公司提供的游戏服务,而暴雪公司通过提供相关的游戏服务,或直接获取玩家支付的金钱,或获取玩家在线时长而产生的流量并最终转化为财产利益。倘若因为暴雪公司单方面与国内代理公司停止合作而导致其不能履行互联网服务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网络游戏数据中的一部分构成个人信息,应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

暴雪公司替换国内代理商的情形在2009年出现过一次,当时的处理路径是原游戏代理商将网络游戏账户数据等信息转移至暴雪公司,暴雪公司再将这些数据转移至新的国内代理商手中。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相关的数据转移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必须进一步分析网络游戏数据中是否包含个人信息,倘若包含个人信息,应当如何妥善处理。

首先,网络游戏数据包含两大部分内容,包含两大类别,其一即游戏信息数据,以某兽世界为例,游戏信息数据包括游戏人物的等级、游戏人物装备的道具、完成的任务数量等信息。其二即个人信息数据。因暴雪游戏账户均为实名制注册,因此每一个游戏账户中均包含玩家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付款信息等内容。上述这些内容均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个人信息”内容。

其次,根据暴雪游戏的隐私协议,目前游戏内的个人信息数据均由其国内代理商——某某易公司存储,一旦暴雪公司终止与某某易公司的合作,则上述数据应当由某某易公司转移至暴雪公司,这就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数据出境问题。按照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相关数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这其中将会涉及到多项数据安全争议问题。

五、写在最后

随着Web3和元宇宙时代的来临,元宇宙中的“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和相关的合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在学术争鸣的过程中,这涉及到虚拟装备、虚拟货币在传统的“物债二分”体系中的法律属性定性难题。涉在司法实务中则表现出对于网络服务运营商通知服务后相关互联网账户的处理、数据转移的合规等诸多难题。这些难题均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次“停止合作”事件后续的法律问题也许会给我们带来诸多启发。飒姐团队认为,对于处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资产和传统游戏账户、游戏装备等存在一些法律定性和实际操作的不同,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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