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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网络转账“被坑”,谁赔?

爱有财资讯 · 零壹财经 2015-12-09 09:46:11 阅读:5329

关键词:网银风险

作者:肖飒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ID:lawyer_xiaosa) 在互联网时代,使用网络转账已经非常普遍。最近我们在某省电视台新闻中看到“微信点赞”被不法分子利用,划转受害人钱财的案例。那么,网络转款损失,网上银行或者第三方支...

作者:肖飒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ID:lawyer_xiaosa)

在互联网时代,使用网络转账已经非常普遍。最近我们在某省电视台新闻中看到“微信点赞”被不法分子利用,划转受害人钱财的案例。那么,网络转款损失,网上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如何认定“本人操作”?
 
飒姐在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公益服务时遇到一案例,某中年男士,刚开通信用卡3个月,累计12次被人盗走人民币3900元。由于该盗刷数额不够当地盗窃罪立案标准,只能放弃刑事解决办法,准备采取民事诉讼。但是,根据《中国审判案例要览》重庆一中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5743号判决书“XX银行与龚X储蓄合同纠纷”,对于已经设定密码的网上银行转账,应推定为其本人操作。无证据表明银行存在过失或此期间交易系统出现不正常情况,对于龚X此次银行交易,银行无管理过错,因此,银行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广大网民要特别保管好自己的“网络支付密码”,定时做更新和升级,必要时设置网络转账最高限额,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网银存款被盗,银行承担责任。
 
本文前述案例是主动转账行为,我们接着讲一下被动网银存款被盗的法律后果。依据《人民法院案例选》江苏东台法院(2009)东民二初字第217号“XX银行东台市支行与周X储蓄合同纠纷案”,周X银行存款被盗,银行引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的条款,将存款灭失的风险分配给储户,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应当对周X行为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看出,格式合同免除自己义务,增加对方责任的,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店大欺客”,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当然,我国司法机关会在产生诉讼后救济处于弱势的金融消费者,但还是提醒银行“尊重客户,才能赢得客户”。
 
再次,第三方支付划款的法律性质。
 
经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资金,因主体不适格,不属于银行转账。一般而言,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功能有:为在线交易各方提供资金托管、保存资金、部分结算等服务,该平台本身不得支配账户内资金,这与银行“存、贷、汇”的功能截然不同。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我们发现广东清远中院(2007)清中法民三终字第5号“XX银行与张X信用卡纠纷案”,张X要求银行和X第三方支付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因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是一个交易双方的支付平台,并不介入双方资金流转,虽然知悉资金流转状况,但并无审查资金来源合法性的义务。由此看出,金融消费者在遭受损失后,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相应赔偿,这也说明,我国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相对薄弱,建议立法机关出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取严格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做适当规制,补偿储户或用户的部分损失。
 
综上
 
互联网金融时代需要更加保护处于弱势的金融消费者,只有保护了“水”的根本利益,才能保障“船”的利益。坚持“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敬畏之心,方能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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