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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股权众筹专项检查收尾 除了改名还变了啥?

爱有财资讯 · 零壹财经 2015-09-18 09:44:12 阅读:6685

关键词:私募股权融资股权众筹证监会风险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7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同时部署近期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一个多月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众筹平台人士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7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同时部署近期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一个多月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众筹平台人士处了解到,各地证监局经过一个月左右时间的检查之后,这一轮专项检查目前已接近尾声。监管层在此次专项检查的同时对行业也进行了摸底,最终形成的调查结果将对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互联网“股权众筹”大检查

事实上,8月初证监会部署专项检查之时,便明确表示各地证监局应于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至监管层。

监管层对此次检查对象的主要定位于“通过互联网开始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

记者从被检查的股权众筹平台人士处了解到,此次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平台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事实上,上述检查内容,正是区别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众筹的标准。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后,明确了股权众筹的监管方是证监会,另外对股权众筹的定位便是‘公开’、‘小额’。证监会拿到指导意见之后,也和我们进行了沟通,公开就是有说明的对象,相当于公募,因此准入门槛较高,国家对这个政策的导向也比较严格,因而以后众筹是按管理化的思路来走,公开发行股票是有要求的。这次检查是要将不符合股权众筹定位平台甄别出去。”北京地区一家大型众筹平台的内部人士分析。

此次检查同时也是证监会对众筹平台的一次调研。

“与其说这是一次专项检查,不如说是一次行业摸底。证监局的委派代表对平台运作的细节都问得很清楚。监管层希望通过专项检查了解目前股权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运行风险和运营机构的实力。”华北一家被检查的私募股权众筹平台人士对记者表示。

“证监会此次的检查带有调研的性质,对我们平台一系列流程考察得很仔细。”华南地区一家规模较大的股权众筹平台人士也对记者透露了相似的信息。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穿透性是此次检查的另一个重点。

记者获取的一份针对各家平台的调查表当中,明确写到要上报投资者人数分别在1-49人、50-199人、200人以上三个情况中穿透前和穿透后的实际人数。

“穿透性原则指的是,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防止‘一带多’的类型中包含不合格投资者或是超过200人这一人数上限。这次证监会查穿透性的意思,也是希望即使按照穿透计算后,实际出资人数依然不超过200人,也就是之前检查重点指出的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上述华北私募股权众筹平台人士表示。

众筹平台改名应对“非公开私募股权”成替代名

在这次检查中,多家股权众筹平台做的同一件事便是改名。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的表述,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定义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因此,很多此前以股权众筹为名义的互联网平台不得不更名。

深圳的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客便更名为“创业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另一家平台众投邦则变成“首家新三板互联网股权投融资平台”。

“证监局委派代表在检查我们时,就建议最好赶紧更名,不要再用股权众筹几个字,或是在股权众筹前后进行限定。”前述华北股权众筹平台人士透露。

“这次检查后,众筹或成为专有名词,私募股权应不能称做是众筹了。”众投邦创始人朱鹏炜表示。

不过,记者在与多家平台交流之后,发现更名并不影响这些平台的业务。

“目前的变化也就是名称上的,因为监管文件没下来,也不知道怎么操作,所以业务还是保持之前状态并未受到影响。”前述华北股权众筹平台人士告诉记者。

不过,对一些股权众筹平台来说,改名则是一个清晰自身定位的契机。

记者了解到,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已变身为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或是互联网PE/VC,众筹目前已不是这些平台的定位。

“我们现在的股权众筹平台改成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改名后明晰了发展方向。另外我认为政策也很清晰,即定位在互联网私募股权而不是说众筹,众筹未来会推出新的法律法规,但这和我们在做的事情已没太多关系。”朱鹏炜表示。

至于转型之后的监管依据,朱鹏炜表示,转型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之后,去年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一个支持依据,另外还要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有限企业合同法》,体制实际上已很健全。

证监会发函将“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融资”两个概念分了家,今后各有各的监管规则。目前所有冠之以“股权众筹”名称的平台,实际上都是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应该按私募股权融资的规范来操作,并且不能再自称是“股权众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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