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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又一国家级文化战略发布,NFT何去何从?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2-05-25 10:21:11 阅读:42164

关键词:数字文化数字藏品文化产权交易文化数字化文化数据

作者:肖飒    来源:零壹作者专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中已经明确部署了“实...

作者:肖飒    来源:零壹作者专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中已经明确部署了“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

《意见》可谓与“十四五规划”一脉相承。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是我国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选择,也是基于近年来数字文化产业快速、活跃、强健发展这一实际情况所做出的现实规划。《意见》所提出的八项重点任务,无一不为这一战略目标服务。某些市场主体的揣度:这只是一阵风潮。非也,我国推进国家文化数字化是战略不是时尚。

一、《意见》对发挥数字藏品行业的文化价值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我们探讨《意见》对于数字藏品行业意味着什么时,我们必须面对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数字藏品行业究竟应当突出怎样的价值取向?当我们审视一枚数字藏品的时候,可以发现它包含数种不同的价值属性。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被开发利用的主要是其中的两种价值属性,其一即作为新兴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价值。数字藏品本身具有某种独特性或稀缺性的特点,再加之数字藏品平台采取限量发行等手段来使数字藏品成为投资获利、资金融通的载体。其二即作为数字文化产品的价值。数字藏品通过视频、音频、图片等形式展现在公众面前,从而成为一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虚拟商品。

数字藏品作为数字文化产品的价值和其作为金融工具的价值恰如矛盾的两面,而矛盾是对立统一的,这是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当其作为数字文化产品的一面成为主导时,《意见》便会对整个行业起到巨大的积极推动作用。反之,若当其作为金融产品的一面成为主导时,恐怕从业者想乘《意见》之东风就不那么容易了。

数字藏品的从业者应当作何选择呢?实际上,从今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三协会倡议”)开始,国家对于数字藏品行业去金融化的大势就已经不可阻挡。因此广大从业者如想借助《意见》之大势,乘国家大力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的东风,就必须要抓住矛盾的主要面——即发挥数字藏品作为数字文化产品的一面,发挥数字藏品应有的文化价值,尽力做到去金融化,使自己成为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强健发展的动力。

二、“文化数据交易”不等于“数字藏品交易”

《意见》提出的八项重点任务提出发展数字文化消费新场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文化新体验。同时提出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强化文化数据要素交易市场交易监管。

上述任务容易被解释为国家即将全面开放数字藏品交易二级市场。在这里我们务必要明确两个观点:其一,数字藏品交易二级市场并不是监管的最终目的;其二,文化数据交易和数字藏品交易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数字藏品交易二级市场从来就不是监管的最终目的。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二级市场仅是手段,并不是目的。首先,开设二级市场自身并无重大法律问题。关键在于这项业务属于持牌业务,并不是寄售平台、发行平台自己或SPV公司就能够做到的。其次,就目前来看,37号文、38号文仍然是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法律底线。在各省保留的各类交易所中,基本上没有发现可以完全阻挡《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牌照。

最后,国家对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之所以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其根本原因是防止数字藏品金融化而产生的相应的金融风险。这点在“三协会倡议”中亦得到进一步明确。因此,单纯地探讨《意见》是否意味着国家全面开放数字藏品二级市场并无意义,《意见》着眼于文化强国战略,而是否开放数字藏品二级市场则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问题。

文化数据交易和数字藏品交易可以画等号吗?我们认为这点是存疑的。“数据交易”一词并不陌生,实际上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就已经提出要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数据权利保护、数据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在此之前的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数据成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再之后的《数据安全法》亦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数据交易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确了上述文件中的“数据”的定义,即“所谓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由此,对数据交易的一个简单理解就是:不同主体之间达成合意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将自己以一定形式掌握或控制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进行交易的行为。

在实践中,数据交易的主体都是数据的生产加工方,亦表现为企业单位而非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数据交易可以打通数据持有方上下游产业链的壁垒,有利于构筑全要素流通的统一大市场。这显然与数字藏品交易的特性迥然不同。因此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将数字藏品看做是“文化数据”,数字藏品的交易不能算作上述意义上的交易。

三、文化产权交易机构的机遇

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充分发挥在场、在线交易平台优势,推动标识解析与区块链、大数据技术融合创新,为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确权、评估、匹配、交易、分发等提供专业服务。

也就是说,对于各省保留的文交所,在本次文化数字化战略中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其中,NFT数字藏品也许会成为亮点。然而,NFT数字藏品到底是不是著作权的财产权或者权利凭证,有待后续考察。据我们了解,目前NFT铸造前的IP授权工作很多都存在法律瑕疵,导致NFT所承载的财产权利也存在瑕疵。因此,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各种产权交易所,其合规义务较重,一旦前端IP出现纠纷就可能会被当作共同被告。

我们看到,《意见》鼓励行业协调、自律,可以预见未来随着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大潮涌来,各地行业协会对于本辖区内的数字文化公司将给予“准规制”,即出台行业标准、地域内倡议等。

文化产业数字化作为“文化和科技融合”的关键领域,多年来一直是政策的热点领域,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委连续出台相关政策,从顶层设计上推进文化科技融合进程。数字藏品行业想要乘此东风,就务必要走出一条与国外不同的行业路线,大力发挥数字藏品应有的文化产业价值,尽力摆脱自身的金融化趋势,助力我国文化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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