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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可溯金融”警方不予立案,代表怎样的风向?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11-01 16:37:55 阅读:11823

关键词:P2P网贷备案P2P网贷检查可溯金融非吸罪

昨天,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发布《关于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予立案的情况通报》,201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可溯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月19日受理审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国鼎文化科...

昨天,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发布《关于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予立案的情况通报》,201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可溯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月19日受理审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国鼎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开展点对点模式开展网络信息中介服务,未发现公司有设立资金池产生资金沉淀和大额资金非常规进入个人账户情况。9月17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1、不是所有的P2P爆雷,都是犯罪行为

从出借人(金融消费者)的意识到大众媒体的倾向,似乎共识就是:P2P爆雷就意味着有人要进局子,否则难以安抚出借人情绪。地方上的监管机关和办案机关,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结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广泛应用,P2P爆雷后被按照刑事案件处理的占比很高。

在飒姐办理的案件中,曾有检方当庭询问第二被告人:你是否知悉自己并非在银行工作?答:是。问:你公司是不是没有银行牌照?答:是。检方转向法官:明知公司没有银行牌照,自己也不是银行员工,继续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飒姐代理第一被告人而非第二被告人,不方便当庭指出其逻辑错误,庭下我们与法官沟通时专门提出,如若按照检方逻辑,几乎中国所有的P2P平台的员工都可能构成犯罪,这样刑法的“打击圈”就会被大大扩大,这并不是各方希望看到的结果。

可溯金融案件,警方力排众议,准确给出:不予立案的结果。个人认为此举属于司法实践的“现实进步”,独立做出判断,而非迫于舆论和出借人“闹事”压力,任意广义解释,扩大网贷行业入刑案例。

2、本案要点:无资金池、无资金入个人户

在杭州警方的关于“可溯金融”的情况通报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据以“不立案决定”的要点至少包括:未发现公司有设立资金池产生资金沉淀、大额资金非常规进入个人账户情况。

根据相关公开数据,我们发现该平台为点对点模式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在这个基础上,如果没有“资金池”“没有大额资金非常规进入个人账户”,基本可以判断为一个相对单纯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

虽然我国监管机构尚未给P2P网贷平台正式的“合规备案”,但是根据推进互金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我们认为,我国法律容忍点对点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而并非全部取缔,因此,必须给该行业留出一定的生存空间。

此案一出,受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从目前情况来看,把握住如上两个要点,刑法风险将大大减少。

但我们确有担心,在实际发案后,办案机关是否有冲动对“资金池”进行广义解释,例如由于存管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系统原因,资金募集在平台所开的“大账户”下的虚拟户或者放款指令由出借人委托平台代为发出,那么,是否会被理解为广义的“资金池”,有待实践考证。

同时,对于大额资金非常规进入个人账户,我们也要分析,如果员工将个人卡借给平台用于“企业公用”,个人并不实际使用该卡,而平台财务也是专款转户(网贷行业初期,此类情况很常见),是否有必要追溯到行业设立之初的“土办法”就一定构成犯罪,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3、如何将个案转化成“长效机制”?

目前,本案为少有的P2P平台爆雷,出借人举报,而公安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例。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代表了执法机关实事求是的态度,也有利于有效化解网贷爆雷潮的不良影响。

是否可以转化为“长效机制”?我们认为:可以,但需要官方或半官方组织参与。

我们设想,如果地方自律组织(地方互金协会)可以在平台经营困难时,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出面,与平台前期沟通,规划“良性退出方案”。

良性推出方案一经做出,协会或监管部门,协调本地警方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事先沟通,如果资产情况良好,并无明显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与一定时间进行“资产处理”。同时,平台方暂时解除了刑事风险的恐惧,核心高管可以努力协助广大出借人进行资产变现,将已经判决但没有执行的民间借贷纠纷持续推进,给广大出借人一个交代。

实践中,也有大资本想要布局P2P行业或者看重网贷平台的客户资源,如果有资本方可以收购P2P平台或者愿意入股P2P平台,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可以协调,让办案人员暂时不要立案,防止股权冻结,防止与监管政策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也就是说,如果有第三方愿意“兜底兑付”,各方无需设置障碍,积极提供条件,化解潜在风险,善莫大焉。

4、写在最后

我们认为,以本案为契机,各地办案机关和监管机构(含自律组织)可以向外界传递明确信号:不宜妖魔化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P2P网贷平台的原罪。

对于相对合规的网贷平台,逐步引导其进入“良性退出”的缓车道,“以时间换安定”,于各方都有益。其实,出借人(金融消费者)从理性出发,一旦平台全部高管被“网上追逃”甚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出借人的财产权往往风险增加。逃废债情况在P2P行业比较普遍,一旦平台核心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大概率被羁押在事发地看守所,这将大大影响资产处置的“力度”和“速度”。

我们建议,各方协调一致,让企业安心,让出借人放心,设立长效机制,逐步引导不合规企业退出行业,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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