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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后怎么办?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10-24 15:18:35 阅读:12401

关键词: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过桥贷高利贷利率

摘要 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除了可以要回本金,还可以大概率要回本金对应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这样的规则合理吗? 缘起 近期,一篇《一锤定音!最高法: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文章引起客户关注,对此文表示不解,并担心是释放什么信号。 题目亮眼,的确让人...

摘要

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除了可以要回本金,还可以大概率要回本金对应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这样的规则合理吗?

缘起

近期,一篇《一锤定音!最高法: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文章引起客户关注,对此文表示不解,并担心是释放什么信号。

题目亮眼,的确让人生疑,为何这个时候出这样的判决?

点进文章阅读后才发现,这是篇中规中矩的普法文章,引了最高院案例并列了裁判摘要,后边分析引用的也是最高院法官的观点。按说这样的文章千千万,一般不会成为热点,但这篇之所以会突然引起客户的特别关注,大概率是因为“一锤定音”这四个字,这么写像极了一个争论多年的重大问题,最高院刚刚站出来给出标准答案一样,势必掀起点波澜。

事实上,本文案例是2017年的,引用的法条和观点是2015年的,基本上是旧闻旧事。不过该文所讨论的企业之间拆借(包括个人以放贷为业)这个问题的确是困扰从业人员多年的老问题,今天,我们试着从法律规则和实践判例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个分析。

1、企业拆借的规则演变

1996年,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明确指出“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合规角度看,企业之间拆借违法性确定无疑。

但司法判案会否参照《贷款通则》?这其中还有可讨论的空间。

但是,2008年,最高院一个批复将这个问题暂时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这在司法层面对该问题做了否定性的评价。

但是,之后,还是有司法实践对此有所突破,法院会以《贷款通则》为规章为由,不必然判决企业拆借无效,如果仅是偶尔发生,且用于生产经营的借贷,也给予司法保护。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对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予以正面回应:“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一般来讲企业之间是不直接拆借的,通常做法是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或套上贸易的外壳进行拆借,但还是有些企业不以为是,该怎么做就怎么做。

真正给予企业拆借合法地位的文件,是2015年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给之前模棱两可的企业间借贷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定性,这里用“一锤定音”更合适。

2、何种企业间拆借合法

企业间借贷行为合法是有前提条件的,司法解释的定语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这里隐含着将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融资行为排除在合法范围之外。

理由是,在我国大陆地区,能够合法经营放贷业务的主体均需要获得审批,持证上岗。

因此,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关键是看该笔借款的性质,而不再是仅仅盯着借款主体是谁。这是一个进步,也给企业间的资金融通松了一个口子。

那么合法拆借的边界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给出了一个参考标准。

“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的企业间借贷,被认定为无效。

也就是说企业间临时性的拆借合法,但是资金提供方以放贷为业则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3、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

合同效力的事情解决了,但合同无效后,会发生什么?

很多人误以为,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就可以不还钱了,但是事实上完全不是这样。

合同无效是国家权力对平等主体之间契约的一种强力干涉,是对该行为的否定,那么基于该行为产生的收益,法律同样是不予保护的。

比如,企业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年化15%的利息,虽然该利息在法定利率范围之内,但如果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利息也当然无效。

那么本金怎么处理呢?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借款本金,借款人应如数返还给出借人。借款人不可能继续占有该笔资金,更不能借口合同无效而无偿占有资金。

那可否主张一部分利息呢?这是个好问题。出借人将资金让与借款人,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就转移给了借款人,基于公平考虑,是否应当将这部分资金的按照一般标准计算的时间价值返还给出借人?

实践中,有些法院会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利息,但是也有部分借款人本身有过错的,按照同期存款利率予以计算。

所以说,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除了可以要回本金,还可以大概率要回本金对应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

但是,此时又一个问题出现了,如果合同无效的结果是返还本金加同期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实现立法目的呢?

企业间经常性借贷之所以被法律否定,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未经批准从事了金融放贷业务,法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杜绝或减少这类行为。但是,司法结果却产生了一个这样的后果,如合同正常履行,可以收到15%的年化收益;如合同无效,也还可以获得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收益。这在法律上等于没有什么惩罚,毕竟最差也可以获得与银行一样的贷款利息。这样的规则无异于在鼓励,而不是抑制此类行为。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法院疏忽了这个道理,因为根据我们搜集的案例,给予同期贷款利率判决的大多是浙江、上海等金融比较开放的地区,也许这也是当地法官权衡规则与实际情况之后的一种策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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