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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P2P清退方案,应注意哪些细节?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09-17 14:16:17 阅读:10627

关键词:P2P网贷行业互金涉刑案件网贷不良资产网贷清退方案

首先声明,飒姐不制作网贷清退方案,对涉刑“不良资产”的处置持谨慎意见,以下内容仅为平时代理互金涉刑案件和观摩法律共同体处理事件的心得。不作为投资参考,请诸位出借人务必了解。 1、了解自然人的恐惧与盲从 我也是P2P的出借人,这些年也代理过集资参与人的非吸案件。印象最深...

首先声明,飒姐不制作网贷清退方案,对涉刑“不良资产”的处置持谨慎意见,以下内容仅为平时代理互金涉刑案件和观摩法律共同体处理事件的心得。不作为投资参考,请诸位出借人务必了解。

1、了解自然人的恐惧与盲从

我也是P2P的出借人,这些年也代理过集资参与人的非吸案件。印象最深刻的是在湖北某市经侦大队,第一次我和同事去表达集资参与人的观点,刘大队长指着办公室一米高的报案材料,肖律师请看,这是“投资人”的各种请求书,有时候要求“取保候审”;有时候要求“处以极刑”“严惩”等,看一下签字的人,很多是重合的,他们到底是什么意见呢?!

说实话,作为代理人,俺也很无语,投资人委员会不定时会有各种决策,要求律师出具书面意见,我们每天的工作几乎都是给大家:普法......

因此,如果制作网贷清退方案,请你注意受众感受,要给大家“小确幸”(小而确定的幸福),切勿画饼,那种号称自己的资产未来可以如何如何膨大的梦想,请尽快清醒。集资参与人都不是傻子,大家要的是:现金+强烈还款意愿+确定还款来源。至于比例,个案不同,以我们的观察,定时定量回款,对于安抚出借人的恐惧有良好效果。

2、说服99%的出借人,够吗?

有经验的朋友可能知道,在真实的P2P爆雷案件中,大户们就是“维护稳定志愿者”,他们天然与平台利益绑定,不愿意轻易放弃希望。对于大户群体而言,网贷平台要做的是:以诚相待,共同面对。具体而言,大户更容易接受时间周期更长的还款周期,对于债转股也理解到位。

散户,是风险积聚的高危人群。2014年,我们团队处理第一波网贷案件时,曾经自创过一个还款原则:小额本地优先。为什么这样提,主要原因是我们在办案时发现,真正有时间、有精力到警局天天盯着的人,并不是动辄投资上百万的人,也不是外地投资人,而是本地1万元以下的“小散”。

还记得每次去某预审,总是能遇到一位头发灰白的大叔,他很容易激动,一激动脖子就通红,让人印象深刻。有一次,我忍不住问旁边的大娘,这位到底投资了多少钱?很多吧。大娘瞟了我一眼,老张头啊,他投了两千块钱!呃,俺心中暗想:这是找警局里的年轻人来聊天的节奏哈。

其实,心理和财务情况一般的“中户”是最难处理的群体,某西部地区一位公务员(在沿海某市借亲友资金,投了20万),曾经给我打了2个小时电话,他站在单位楼顶,把电话这头的我吓坏了,俺几乎用尽了在电视学的“规劝”技巧,最终还是从“娃子太小,不能没爹”的角度把他劝下来了。

说服投资人(出借人)的工作量极大,分类分层处理比较科学,对于不同心理状态和财务状况的人,建议从不同角度进行说服。但请网贷平台的朋友了解,即便你搞定了99%的投资人,只要1%的绝对数是30人以上,按照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公安机关也是可以立案的。因此,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做投资人的工作,务必细心,方案要细致,接待人员素质跟得上。

3、合成谬误,随处可见

站着说话不腰疼,集资参与人常常会评价我们这些劝他们“理性维权”的人。有一次,我的远方亲戚,着急地打来电话,他发现自己投资的一家线下理财平台,标的是假的,其他人还不知道,他问我要不要公开这些材料。作为亲属,而非律师,我能想到的是:趁平台还没倒台,赶紧把自己的投资赎回。是的,这就是每个人的真实的最优选择。

正如,我们在经济学上看到的“合成谬误”的故事,海上有一条装满客人的船,突然,左舷着火了,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是马上躲到右侧,这没有错,但请你脑补一下结果:整条船的人都跑到右舷,火还没烧过来,整条船就翻了。

网贷平台刑案,甚至更糟,因为船上还有“船长”“大副”指挥慌乱的人们,分布在不同的位置;而网贷案件中,一旦平台实际控制人羁押,主心骨就没有了,树倒猢狲散是必然结局。此时,各种追账公司将大显身手,投资人八仙过海,场面混乱,最终,双输。

我们建议,清退方案应该考虑到这一问题,特别是由金融办、经侦主导的“半官方”清退方案。一定要考虑到集资参与人的各种可能性,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统筹管理涉案资产,定时反馈信息,让大家觉得事情公开透明,没有暗箱操作,最好有专人负责(可采取网络平台自动回复,AI处理等手段,但必须保障沟通顺畅,减弱各方焦虑感)。

4、写在最后

在实务里,我们看到了没有自融、没有集资诈骗的P2P平台。他们风控能力不高,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外部环境下,经营不善,面临倒闭,但网贷骑虎难下,投资人更愿意找平台而不是找那些真正的用款方。

我们必须确认:信息中介不承担刚性兑付的法律责任。

只有超越了信息中介,达到欺诈程度的才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从欺诈到诈骗,又是一道“质”的飞跃,刑法是谦抑的,不能总是冲在前面。咱们真实的立案标准,似乎有点单一“资金链断否”,“能否还钱”,这似乎有点不太公平,钱成了太过重要的东西。以至于,有些平台老板笑称,他之所以安全就是因为在东南亚地区开展“现金贷”,资金充足,没有兑付之忧。

清退方案可以写得很完美,但关键还是集资参与人是否买单。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不仅是在“预防”阶段,还应当放到真正案件发生后,如何正确理解法律,具备基本金融、社会学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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