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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一文不值的传统小贷“+互联网”后何以价值万金

陈文 · 零壹财经 2017-05-16 14:05:28 阅读:887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牌照网络小贷网贷

文/陈文 自2005年人民银行开始“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内的发展已有十余年。作为农村地区增量改革的内容之一,小额贷款公司曾被寄与了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化解农村地区融资难问题的历史使命。然而,行至今日,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却面临窘境。 以挂牌...

文/陈文

自2005年人民银行开始“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内的发展已有十余年。作为农村地区增量改革的内容之一,小额贷款公司曾被寄与了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化解农村地区融资难问题的历史使命。然而,行至今日,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却面临窘境。

以挂牌新三版的43家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只有三成左右的企业2016年净利润同比增长,七成左右的企业2016年利润均下滑。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的背后是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贷款余额的双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673家,同比减少237家,贷款余额9273亿元,同比减少139亿元。在小额贷款公司存续数量下降的同时,还有更多尚未退出但实际已经不再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如同先前大量僵尸担保公司的存在如出一辙。以某省为例,据闻其存续的三百来家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还在运营的只有十家左右。

一方面是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哀鸿遍野,另一方面则是网络小贷的方兴未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相比较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究竟有哪些优势,引得互金机构纷纷申办网络小贷呢?

第一,资产端方面,网络小贷实现了线上经营区域的全国化以及经营范围的扩大化。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批复地所在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都明确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线上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贷款业务。此外,很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突破了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部分地方允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

第二,资金端方面,融资渠道与融资杠杆的放宽。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除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外,融资渠道局限在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外部融资金额则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50%。虽然各地政府在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私募债融资方面已有所松动,但受限于银行条线管理,银行融资杠杆无法突破,且一般而言通过其他渠道融资的小贷公司可能会丧失银行融资机会。央行于2015年8月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算是从部委层面上肯定了地方实践。就融资渠道和融资杠杆名义上的放宽而言,网络小贷并未较之传统小贷有根本突破。其存在意义主要在于,在小贷公司其他渠道融资必须获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现有监管体系下,网络小贷进行其他渠道融资创新会受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更大程度上的支持,例如部分地方支持鼓励所辖网络小贷公司通过本地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作类资产证券化融资。

对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尤其是原先的网络借贷机构而言,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整顿趋严的当下,借助网络小贷牌照的申请有望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解决合格贷款人资质问题。银监会一直将P2P视为信息中介主体而非放贷主体,本身不具备放贷资质。例如在银监会发布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排查本地区网贷机构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以及违规债权转让。理论上,P2P可以通过收购或注册全国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现放贷的全国合规性,然而收购的成本以及遍布全国的小贷公司申请需要交纳的注册资金压力使得这条路基本不可行。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均是把解决合格放贷人资质的突破口放在网络小贷准牌照申请一途上。

但网络小贷也仅仅部分解决了放贷资质问题。首先,网络小贷的批复均属于各地省级金融主管部门,但其业务拓展却面向全国,理论上各地金融办可以拒绝其他省市批复的网络小贷公司以任何方式在本地开展业务;其次,网络小贷面向全国获客的渠道仅限于线上,目前除一些依托电商平台等获客的放贷机构外,线上获客资产基本局限在现金贷产品,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主要资产端获客渠道仍为线下,这也就意味着大量机构在转向网络小贷之际获客方式可能大量也会以线下导线上的方式开展,异地线下获客仍为必须手段,合规存在问题。

第二,解决限额问题。对于P2P机构而言,选择网络小贷方式开展授信,解决100万、20万单笔授信额度问题。单从额度限制看,参考消费金融公司的20万限额,P2P个人20万、企业100万的限额并不算过低。对于部分转型获取网络小贷牌照的机构而言,满足个人20万、企业100万的限额的标的仍交由线上P2P平台进行信息撮合,超限的标的则以网络小贷公司主体进行放贷,并将其债权资产进行类资产证券化处理对接机构投资人,或经由金交中心处理对接线上理财平台资金。

一些P2P转而以网络小贷做业务也带来了其他约束。突出的一点是以P2P形式开展借贷撮合时,并不存在P2P平台实缴注册资金门槛的要求,也不存在相关融资杠杆的限制,一个实缴注册资金几百万的平台可能就能够撬动起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贷款余额。反观网络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虽然较之传统小额贷款公司要宽,但毕竟仍明确存在限制。诸如广东等多数省份对于网络小贷的融资杠杆规定为2倍,目前很难满足由P2P转型而来的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融资需要。

于是我们发现,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旗下拥有不止一家网络小贷牌照,且在不断新增网络小贷准牌照,一是为了应对区域监管政策调整的可能变化,二是为了解决存量网络小贷实缴资金不足以支撑起放贷量的问题。对于一些平台将以网络小贷授信形式形成的债权资产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进行类资产证券化处理,并将由此形成的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产品拿到线上销售,目前监管方面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可行。但从目前新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仅允许机构会员存在,可以看出这一交易结构设计明显不属于监管机构鼓励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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