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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P2P监管靴子落地,用最严监管阻P2P乱象

董毅智 · 零壹财经 2016-08-25 12:43:31 阅读:14378

关键词:p2p网贷供应链金融小贷公司牌照网贷

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终于落地了,P2P头上的“紧箍咒”比预想中来得更急、更紧。尽管监管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对于大多数P2P平台而言,前景不容乐观。 与此前网传的版本相差无几,《暂行办法》对于网贷从业机构作为信息...
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终于落地了,P2P头上的“紧箍咒”比预想中来得更急、更紧。尽管监管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对于大多数P2P平台而言,前景不容乐观。

与此前网传的版本相差无几,《暂行办法》对于网贷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平台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存管机构、借款余额设置上限以及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来看,《暂行办法》中对于P2P行业影响最大、最为直接的还属借款上限的设置、资金存管的要求。若这两项严格推行之后,业内预计97%的P2P都面临转型或淘汰,行业增速、规模更面临大幅放缓、缩减。

贷款限额令大量业务面临整改

早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并对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负面清单、信息披露等做了详尽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此结束网贷行业“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局面。

本次下发的《暂行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区别是,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我们先看个人借款,据了解,在P2P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

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这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因此,《暂行办法》限额的规定对行业而言无疑是史上“最严限制”。借款额度一旦作为监管红线,许多平台势必需要重新调整业务方向和结构,为应对行业将到来的大面积调整,《暂行办法》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调整期,比此前意见稿中提到的18个月有所缩短。新的监管细则出现了一刀切的限制,让平台必须转型,这对此前做大额业务的平台来说是很大的挑战,不少平台或被淘汰出局。

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

根据《暂行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另外,《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开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除了银行存管,拿下ICP的难度有多高,看看下面这张图表就知道了。


负面清单“十三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P2P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未变,而清单内容从此前的“十二禁”扩容为“十三禁”,在自融和债权转让方面也留有“口子”。

增加的两项要特别说明一下,增加的第一项是不能做债权转让方面的限制。债权本身如果是平台上产生的,允许在平台上转;如果是其它平台产生的债权,或者是其它性质的债权,如果提供转让,就类似于资产证券化,类似于金融行为,是需要牌照的。第二个是限制线下活动:这个吸收e租宝事件的教训,P2P平台限制采用线下的、传统的、媒体的渠道宣传,互联网平台应采用互联网的方式宣传。

还有一个修改的地方是不能做自融:草案规定是禁止关联方交易,但关联方界定比较困难,公司法、证券法的界定非法复杂,涉及面也过广,因而正式稿吸取了专家的建议,最终还是规定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这对于平台的发展而言是个利好,比如说做供应链金融的平台为相关方融资,也为小贷公司和P2P平台联合模式留下了创新的空间。

监管“双负责”

近两年,P2P网贷快速发展,其风险也涉及多个部门,《暂行办法》在监管上明确了“双负责”制度。按照“双负责”的原则,《暂行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大的方面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监管,一是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二是负责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方式包括我们讲的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款、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三是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

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登记后“网贷”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和风险机构的处置。

互联网金融或者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在整个监管体制的安排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另外,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四个中央部门,都是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

《办法》出台标志着P2P网络借贷行业从野蛮生长初生阶段,开始步入走向成熟的路径。回顾近年以来,P2P行业从诞生到壮大可谓“其兴也勃焉”,但此后便迅速乱象丛生,乃至于“跑路”新闻屡见不鲜。初生事物存在许多问题本也正常,但金融行业有其特殊属性。反思许多P2P企业的经营乱象,可以发现监管缺位是重要原因之一,一部监管细则实乃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此次《暂行办法》出台对行业健康发展无疑是一个利好,但是要使P2P行业完全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仍然路漫漫其修远,需要长期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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