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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9-11-14 阅读:6847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全新支付机构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11月14日,央行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显示,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原文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第十六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学历、技术职称复印件”。

原文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

原文第二十九条:《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确能表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材料”。

原文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以下为通知原文及附件: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司法部相关文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拟对设定相关证明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见附件1、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19年1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地址:tfszqyj@pbc.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

传真:010-66062835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11月14日


以下为附件1:

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删除《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第十四条。

二、删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四、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第十六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学历、技术职称复印件”。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

五、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确能表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材料”。

六、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第六条第二款中“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资料”的表述修改为“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等替代资料。”

八、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部分“(四)特殊情形的处理”中的第3项修改为“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通过与客户约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相关证明效力的文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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