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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协会第二期培训举办,权威人士透露各子行业监管红线!

互联网+ 互金咖 · 零壹财经 2016-07-03 阅读:329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

互金各子行业的业务边界和监管思路!

 

 

7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北京举行了一场闭门培训会议,这也是第二期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当天,央行权威人士就互联网金融法律与监管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及时传递了行业最新的监管信息。

 

从互金咖独家获悉的这份培训讲义来看,里面信息量很大,干货多多,值得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仔细看看,认真体会消化。

 

Anyway,人生也好,事业也好,把握大的方向不都是最重要的吗?好啦,话不多说,现在就给各位呈上这份“大餐”。

 

对于当前的Fintech热,上述央行权威人士给出了明确说法,即应划清金融和Fintech的界限。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与持牌机构合作。

 

在该人士看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属性并没有改变,同样具备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快速积累,并已经开始爆发。

 

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暴露的风险主要是从业机构非法集资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涉众性强、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对相关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近期,“e租宝”、“泛亚”等风险事件的爆发,使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该权威人士透露,在法律制度框架方面,《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授权由省级政府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在内的各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统一监管、明确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丰富了行业监管和处罚手段、《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出台后将有利于提升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效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此外,为有效履行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夯实支付结算体系法律基础,央行研究制定了《支付结算条例》,作为支付结算领域的基本法规,其将强化对包括对互联网支付在内的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

 

该权威人士表示,届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目前,个体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融资的配套监管办法也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

 

随着行业监管措施的逐步落实,行业生态也将发生重大改变。截至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是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业态监管和市场和秩序监管相结合。

 

要遵循业务边界

 

在当天的会议上,上述权威人士详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强调了各业态要有底线思维。

 

该权威人士强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差异性特征明显,但每项业务都要遵循一定的业务边界,一旦越过了合理的边界,业务的性质就会发生质的改变,甚至会触碰法律红线。

 

互联网支付

 

1、多头开立备付金账户,事实从事跨行业清算

 

2、备付金账户资金过度沉淀,挪用客户备付金

 

3、不履行账户实名制义务

 

4、不履行反洗钱义务

 

5、与支付机构的客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多发

 

在支付机构分类监管上,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今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与标准。根据不同评级支付机构的整体情况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的监管计划和措施,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监管,有效防范互联网支付领域相关风险,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P2P网络借贷

 

1、设立资金池

 

2、自融、自担保

 

3、承诺保本保息

 

4、债权期限拆分和错配

 

5、虚假宣传

 

6、股票配资

 

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勾结,提供“首付贷”、配资炒房

 

8、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变相从事公募理财业务

 

对P2P平台,应坚持平台功能,即个体网络借贷机构是信息中介百而非信用中介。但如何使部分承担信用中介、担保、增信等功能的P2P平台去信用化,需要出台相应配套措施。

 

平台不提供增信服务。平台本身不应提供本息保障,不鼓励刚性兑付。

 

平台业务不得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新的方式和特征。

 

比如,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并通过平台自有账户归集资金;非法集资行为人通过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等。互联网金融的非法集资涉众性更强,范围更广,手段更加隐蔽。

 

股权众筹融资

 

1、未经证监会许可试点,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业务

 

2、股权众筹平台发布虚假标的自融,变相集资

 

3、不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业务,从事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相比于股权众筹融资方和股权众筹中介机构,投资者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地位。因此,股权众筹融资方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关键信息,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活动风险,进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互联网基金销售

 

1、无相应资质从事互联网基金销售

 

2、违规承诺收益,并由合作机构垫付资金

 

3、以明显不合理的回报率销售产品,进行“倾销”

 

4、不履行风险披露和揭示义务

 

2016年2月,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对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活动提出了针对性要求,同时要求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用于基金赎回垫支。

 

做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背景下的业务隔离,防止对金融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

 

互联网保险

 

1、未经许可从事保险业务,提供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

 

2、进行不实陈述,片面跨大宣传过往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期限错配导致流动性风险。

 

5、投资高风险产品。

 

互联网信托

 

1、未经批准开展业务

 

2、将信托产品销售给无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互联网消费金融

 

1、未经批准开展业务

 

2、向无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

 

风险全覆盖

 

此外,上述权威人士强调,在具体监管上,按照风险全覆盖要求,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一、严格市场准入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凡实质从事法定特许金融业务的,一律须申请并获得相关牌照,才可以开展业务并接受持续监督。

 

对法律法规尚无准入要求的“缺门槛”业务,可以考虑实施适当的事前控制。一方面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如技术安全标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高从业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另一方面,相关从业机构应当向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接受自律管理。

 

二、“穿透式”监管

 

针对复杂跨界业务的“穿透式”监管,就是要透过表象看清业务实质,以业务属性确定监管要求和监管职责分工,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不留空白和套利空间。

 

统筹运用监管资源,克服监管职责分割,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穿透式”监管。

 

具体而言,一是实现对资金募集、流转和最终用途的全程监管,即资金的全流程应对监管全透明。

 

二是信息应集中共享。伴随资金流的信息流,也应实现全流程的监管共享、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考虑大数据监管。

 

三是监管理念大转变,打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但“没娘的孩子没人管”的地盘意识,按业务性质明确监管责任、进行全程监管,实现风险的监管全覆盖。

 

三、改善行业生态

 

完善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将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报人,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

 

借鉴国际证券金融领域集团诉讼和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会计师、评级等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完善金融领域民事救急机制。

 

全面加强金融领域广告监管,打击违法广告和不当推介,明确金融类广告和监管和资质要求。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主体,一律不得向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推介。同时,对广告内容加强监管审查,防范各类误导和不实宣传。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深化改革

 

1、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2、完善监管体系,克服当前监管存在的短板

 

机构监管模式下的监管套利,“谁生的孩子谁抱”=“没娘的孩子没人抱”?

 

风险的跨界传递(网络理财)

 

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金融控股公司)。

 

3、兼顾传统金融业与Fintech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要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规定开展,满足相关准入和资质要求。国际上,Fintech对于遵守现行法规特别重要。

 

适度监管:监管的弹性和灵活性问题。

 

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分类监管是现实状况,协同监管是互联网金融特点决定的;跨地域、跨行业、跨市场,混业趋势明显。机制建设很重要,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积极监测、密切跟踪、适时评估、及时调整;手段创新: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社会第三方力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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