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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试点变监管试点,网贷行业前景如何?美国财政部这份报告或许能给些启示

监管 陈小辉 零壹财经 2019-07-15 阅读:13503

关键词:FinTech信贷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会议网贷备案

只字未提“备案”并非意味着FinTech信贷走向末路,可能存在其他选项。
近日,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了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会议内容只字未提“备案”。因此,市场开始担忧我国网贷的前景。那么,监管层的这次会议只字未提“备案”是否真的意味着我国网贷走向末路了呢?

其实,早在2018年6月,美国财政部便向特朗普总统提交了《创造经济机会的金融体系——非银行金融、金融科技和创新》(A Financial System That Creates Economic Opportunities Nonbank Financials, Fintech, and Innovation,简称“报告”),《报告》也将网贷作为重要内容。在此,笔者试图通过美国财政部对网贷的监管建议管窥我国网贷的前景。

一、美国网贷现状:快速发展,2017年达36%市场份额

《报告》将数字技术驱动的放贷机构称为FinTech信贷机构(FinTechLender),与我国网贷机构大体相当,在此将其称为网贷机构。《报告》称,网贷机构主要向个人提供无担保信贷和向小企业提供营运资本。总体而言,从《报告》内容看,美国网贷有两种模式、五类产品。

(一)两种模式及监管要求

《报告》称,网贷机构通过两种主要模式向全国各地的客户提供贷款:

1. 银行合作模式。该模式通常由网贷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资金,并向银行提供资金,由银行投放贷款。这种模式下,网贷机构可能受到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因为网贷机构可能被视为银行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从而按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相关规定受到监管。同时,网贷机构还可能需遵守各州的相关规定,取决于各州监管机构的具体要求。

实际上,不管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网贷机构与银行合作正成为一种创业公司和在位者竞合的新模式。就我国FinTech信贷而言,维信金科、360金融、乐信趣店拍拍贷小赢科技、达飞控股(01826.HK)旗下达飞云贷等机构的业务模式均为类似案例。这类机构旨在协助在位者解决获客等问题,例如达飞云贷官网称,其帮助金融机构解决了获客过程中“最后一公里”问题,即金融机构获客难和风险高的问题。当然,与美国的银行合作模式也有不同之处:第一,达飞云贷官网显示,其合作机构涵盖了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机构,而非仅仅银行。第二,美国银行合作模式下,网贷机构提供资金;达飞云贷官网并未披露具体交易结构,但我国的助贷模式通常则由银行提供资金,承担实质风险。

2. 直接贷款模式。该模式由网贷机构在其打算开展业务的每个州申请适当的监管许可证,从而直接向借款人投放贷款。在该模式下,网贷机构必须在其开展业务的州逐一申请许可证,并在这些州接受监管。

就我国网贷而言,互联网小贷与美国的这类贷款颇为相似。海尔集团旗下海尔云贷、中融担保旗下国投云贷等这类互联网小贷公司,其业务模式便与美国的直接贷款模式颇为相似。

当然,所有贷款人(包括银行和网贷机构)在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和证券化等领域都受到联邦监管。

消费者保护:对于消费贷款机构,需遵守联邦和州消费者保护的一些规定,包括《贷款实情法》(the Truthin Lending Act)、《平等信贷机会法》(the 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下的反歧视要求、电子资金转移法(the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Act)下电子资金转移相关的规定。网贷机构也可能受到《公平信用报告法》(the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公平债务催收法》(the 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和其他法律的监管。

反洗钱:网贷机构可能须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

证券化:如果网贷机构从事证券化并向公众销售证券,还可能受到1933年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的监管。网贷机构必须向SEC登记证券,除非豁免适用。

然而,网贷机构不受适用于银行的众多法规的约束,从《社区再投资法》(CRA)规定到审慎标准(如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存款保险要求和评估、处置计划要求)。

(二)五种产品类型

《报告》称,美国网贷机构主要提供无担保消费贷款、小额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小企业贷款和汽车贷款五种产品。

第一,无担保消费贷款。消费者获取无担保消费贷款以支付信用卡或其他债务,或进行在线购物,或支付其他费用。这类产品的贷款金额通常为14000美元,年利率为14.7%,期限为4年。这类贷款也是我国网贷常见品种之一,达飞云贷的消费分期贷款和国投云贷的旅游分期便是案例。

第二,小额消费贷款。部分无担保消费贷款机构提供期限较短、利率较高的小额消费贷款,利率通常超过36%(美国通常的利率上限)。这类产品通常金额较低,贷款人信用低于平均水平。与无担保消费贷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这类贷款以较短期限满足贷款人的短期流动性需求。

第三,学生贷款。学生贷款机构主要侧重于用无担保分期付款债务对传统的联邦和私人学生贷款债务进行再融资。这类网贷通常侧重于FICO得分高、有多年就业历史、有资格获得较低利率(一般为3-7%)的借款人。贷款主要用于偿还就读期间所申请的学生贷款。

第四,小企业贷款。小型企业贷款通常少于50万美元,平均利率为7-48%,期限为6—36个月。

第五,汽车贷款。美国汽车贷款行业的规模约1.1万亿美元,约占非抵押消费贷款的30%,呈上升趋势。国投云贷的二手车商贷与美国此类产品相当。

(三)快速发展,2017年市场份额达36%

《报告》称,网贷机构在美国经历了快速的增长和市场渗透。自2013年以来,网贷增长一直处于强劲的上升轨道。根据行业数据,自2014年以来累计贷款估计总额接近1000亿美元。其中,无担保消费贷款是最大的一类,约占总额的50%。2016年上半年,有关融资模式脆弱性以及投资者和网贷机构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导致行业数量短暂下滑。2017年网贷达到了无担保消费贷款市场的36%。

鉴于网贷的快速发展及其积极意义,美国财政部对网贷给予了正面评价并建议修改法律促进发展。

二、美国财政部的正面评价及修法建议

美国财政部提及《报告》的目的在于促进美国FinTech发展。总体而言,《报告》对美国网贷给予了积极评价,并积极查找妨碍发展的问题给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美国财政部对网贷的积极评价

首先,《报告》认为,网贷扩大了信贷投放。《报告》称,早期的证据表明,网贷为向服务不足的部门扩大了信贷。例如,2017年7月的一项研究发现,新的网贷机构倾向于在银行分支机构一直在下降的领域扩大信贷。此外,这项研究还发现,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借款人可以获得比信用卡等替代品更优惠的价格。该研究还发现在这一领域使用替代信贷数据可以让传统征信状况较弱的消费者获得信贷。

其次,《报告》认为,网贷可提高社会福利。《报告》认为,许多网贷机构通过为相同传统FICO分数的借款人提供较低价格的信贷,给这部分人带来了好处,从而有利于社会福利提升。当然,《报告》也认为,由于只有几年的信贷表现,这些信贷模型还没有在各种宏观经济环境中进行过测试。

此外,报告认为,网贷还具有如下特点:无需依赖实体分支机构,在营销、获客和满足贷款需求方面利用创新技术,在信贷流程中广泛使用数据和数据管理。

为促进网贷发展,美国财政部给出了具体建议。

(二)美国财政部建议修法促进网贷发展

《报告》称,一些州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团体担心,银行合作模式导致合作公司绕过州的高利贷限额和其他要求,从而损害消费者。部分人士认为,一些贷款机构采用高利率的商业模式,其综合年化利率可能超过100%。美国财政部认为,如今的网贷机构已就信贷成本和消费者体验展开竞争,许多面向消费者的网贷机构的年利率通常低于36%,并表示这些网贷机构对36%的年利率上限持欢迎态度。

《报告》称,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71%的银行有兴趣与第三方数字平台合作发起消费贷款,近80%的银行有兴趣使用技术支持其小企业贷款。

当然,美国网贷也存在一些法律约束,美国财政部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相关建议。

1. 建议国会和美联储明确真正贷款人规则,促进银行合作模式的网贷

《报告》称,最近的法院判决使银行合作模式存在“真正贷款人”风险。即一些判决将银行的合作伙伴(如网贷机构)视为真正的贷款人,这样,网贷机构便遵守一系列监管规定。

如法院采用了“主要经济利益”标准判断真正贷款人,根据该标准,法院在分析了总体情况后确定贷款中哪个实体拥有主要经济利益,据此判断谁是真正贷款人。然而,由于法院如何确定主要经济利益存在差别,这样,在事前遵守这一标准很困难。以致网贷机构在签订合伙协议,必须根据各种市场、经济和其他考虑因素,就一系列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以便尽量避免成为真正贷款人。为应对这一风险,一些网贷机构不得不调整与合作银行的关系。

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财政部建议国会明确,银行与第三方(包括网贷机构)之间存在的服务或经济关系不会改变银行作为真正贷款人的地位。此外,美国财政部建议联邦银行监管机构重申(例如通过进一步澄清适用的合规和风险管理要求),根据这种合作关系安排,银行仍然是真正的贷款人。

2. 建议修改信贷服务法,促进网贷增长

银行合作模式还有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即提供额外的信贷服务。一些州要求银行合作模式中的网贷机构需申请许可证。在Cashcal公司诉马里兰州金融监管专员案中,马里兰州上诉法院裁定,发薪日贷款经纪人Cashcall公司,不能在未获得马里兰州信贷服务商业法(MCSBA)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马里兰州居民提供贷款。除了需要许可证外,MCSBA还禁止信贷服务企业帮助消费者获得超过国家高利贷利率的贷款。在西弗吉尼亚州类似案件中,一家西弗吉尼亚州的在线网贷机构,与西弗吉尼亚州司法部长最终签订了一项和解协议,原因是该公司未能获得信贷服务许可证并收取高于州法律允许的费用。

由于超过四分之三的州都有信贷服务组织法,这些案件为银行合作模式带来了法律不确定性。这些案例并不关注网贷机构是否是真正的贷款人,也不关注银行贷款是否有效,但却阻碍了网贷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认可国家法律和监督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作用,但认为监管不应妨碍银行合作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已经以安全、可靠的方式运行,并有适当的消费者保护。为此,财政部建议各州修订信贷服务法,以促进银行合作模式网贷的发展。

3. 建议建立全面建立统一监管沙盒,促进FinTech创新

《报告》称,财政部提倡灵活监管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可以随着创新而发展。问题的关键是不要让联邦和州一级的金融监管体系分割从而干扰创新。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考虑有效促进创新的新方法,包括允许金融服务公司进行有意义的实验,以创造创新的产品、服务和流程。

《报告》认为,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各种“监管沙盒”——创新的试验场。这些沙盒具有共同原则,例如促进金融服务创新及其增长,在保持消费者的同时提供不同程度的监管救济。虽然在美国复制“监管沙盒”会因金融监管体系分割而比较复杂,但财政部仍致力于与联邦和州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建立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以实现统一监管沙盒。

《报告》称,监管机构与私营部门合作,在新技术和创新出现时对其进行测试相当重要。财政部鼓励金融监管机构与业界进行接触,并建立明确的联系点,以促进美国全球竞争力所必需的共生关系。

三、我国网贷市场的前景如何?

基于美国网贷的现状、美国财政部对网贷的态度及监管建议,笔者预判,我国网贷市场短期可能持续受压,但并不意味着走向末路,理由如下:

(一)网贷短期风险较大,但积极意义犹存

正如《报告》所言,网贷具有无需依赖实体分支机构,在营销、获客和满足贷款需求方面利用创新技术等特点,从而向服务不足的部门扩充信贷,并使用替代信贷数据使传统征信状况较弱的消费者获得信贷。最终网贷实践了数字普惠金融,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尽管我国网贷在前期发展过程中积累并爆发了较大的风险,但其积极意义犹存。在互金整治结束之后,决策层将可能重启网贷支持政策,以促进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

(二)美国财政部建议颇具参考价值,决策层可能参考之

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尽管经济、金融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但两国对经济、金融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政策具有较大的共通性,两国监管机构也常常相互借鉴。例如原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就对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效率给予极高评价并试图学习借鉴之。当然,我国监管层也可能借鉴美国监管层的一些成功做法。实际上,更广泛地讲,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相互借鉴经验。因此,笔者判断,我国监管层可能借鉴美国财政部的一些做法,在对网贷给予正面评价的同时,采取相关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试点可能意味着实施“沙盒监管”

《报告》建议在全美设立统一监管沙盒。实际上,自英国金融行为局(FCA)推出监管沙盒以来,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监管沙盒,促进FinTech创新。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金融监管工具,可使监管机构近距离观察FinTech创新及其风险,从而避免“一刀切”政策,且可降低FinTech创新主体的监管负担。央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先生在2018年曾表示,我国采取类似“监管沙房子”的框架,可能需要逐步调整优化。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地方推出了监管沙盒,央行科技司已在推动中央层面的监管沙盒。座谈会议提出,按照“成熟一家、纳入一家”的原则将基本合格的网贷机构纳入试点。结合监管层对监管沙盒的态度,笔者判断,监管层有可能以试点为契机,在中央层面推出监管沙盒促进FinTech创新。

综上,笔者认为,只字未提“备案”并非意味着网贷走向末路,可能存在其他选项,网贷长期看并未走向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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