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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数字货币交易相关案例分析系列之反洗钱设施的建立与完善

陈云峰 · 零壹财经 2019-02-25 09:28:12 阅读:5463

关键词:反恐怖融资反洗钱数字货币交易

根据目前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机构包括两大类: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其中,对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央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则;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则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对于...

根据目前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机构包括两大类: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其中,对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央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则;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则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所来说,央行等五部委于2013年11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提出: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通知明确规定了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反洗钱义务,但是由于实践中未形成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及做法,其责任及履行程度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以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相关侵权纠纷(案号:(2016)黑民终274号)为例进一步展开分析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反洗钱具体措施。

1、案情介绍

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黄某、许某为实施帮诈骗分子洗钱的犯罪活动,在互联网上花钱购买了姜某、林某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其名字对应的一套银行·卡和电话卡。犯罪嫌疑人许某用“姜某”、“林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XXCOIN”注册账户;2014年8月5日,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电信诈骗向犯罪嫌疑人肖某汇款1200万元,肖某通过电话向黄某、许某索要银行·卡号,并将诈骗所得中的500万元汇到许某提供的姜某的银行·卡中。许某即以“wuge”的名义通过QQ与A公司的客服联系,使用“姜某”的银行·卡向客服提供的彭某(A公司工作人员)的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要求向其注册的“姜某”、“林某”的平台账户充值。客服发现充值方和被充值方非同一人,且数额较大,遂要求许某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许某以照片的形式发给客服一张林某身份证复印件,客服只核对了身份证复印件与林某注册时信息相符,没有坚持要求许某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在没有进一步确认此笔业务的操作人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的前提下,A公司客服即同意给“林某”账户充值200万元。许某以林某名义获得充值后,先后分34笔购买价值约200万元的比特币553个。在进行比特币买入的同时,许某操作该账户同时进行提币业务,先后分4笔将购买的553个比特币全部提出平台,并转移到他在境外某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后许某、黄某在澳门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卖出。所获取的现金被二人挥霍、还债,经公安机关追缴尚有156万余元无法追回。B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将A公司与彭某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请求判令由A公司、彭某赔偿B公司财产损失177万元。

2、裁判要旨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具有反洗钱义务,应当在数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以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未履行反洗钱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就财产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3、法院认定依据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经二审法院改判认定:A公司对B公司主张的损失应承担责任。A公司对于B公司被骗没有过错,但A公司在提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时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的规定,不但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反而为规避该规定利用员工名称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收取款项开展业务。在林某账户充值及交易出现异常时,亦未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即未核实林某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林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

二审法院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另将前述汇入姜某账户500万元中的100万元汇入济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账户充值。该公司在发现该账户交易异常后,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进行实名认证,并冻结了该账户。如果A公司能够像该公司一样严格履行实名认证规定,发现交易异常时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处理措施,那么犯罪分子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转移赃款的行为就难以得逞。

因此,A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故综合A公司的违规情形、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其对B公司不能追回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反洗钱责任具体措施

根据上述司法案例,数字货币交易所由于交易的匿名性,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企业应当按照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等

此外,香港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发布《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详细论述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如何在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达到合规,其中包括取得客户充足的材料、严格账户要求、更严格的客户审查及持续监控程序、建立有效系统和程序以监察涉及虚拟资产的交易、定期检视打击洗钱系统的成效等。

通过对上述文件的分析,数字货币交易所等相关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相关的机构应当在实务过程中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反洗钱工作:

案例收集。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应当主动收集来自本行业、本机构发生或发现的洗钱案例,包括本行业、本区域、本机构发生的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案例;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工作报告以及洗钱案件;有关国际组织的建议或指引、境内外同业实践经验等。

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确保组织、制度、人员和系统配备到位,并给予反洗钱部门必要的考核管理、数据查询、客户调查等权限。

定期全面评估。至少每年对企业内部的反洗钱运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在突发情况或应当关注的情况下,如推出新产品或新业务、接收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案例及风险提示、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本行业或本机构发生的洗钱案例等在平台报告率、成案率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自主开发或市场采购监测系统。企业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确保在分析异常交易时,能及时、便利、完整地获取相关客户尽职调查、风险等级划分、涉恐名单、有关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等相关信息,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充分论证,并采取必要的人工监测等辅助手段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保留相关工作记录。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企业的反洗钱内部制度建立和实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应当从防控风险的角度出发,尽快建立起与业务模式相匹配的软硬件监测设施,动态管理客户、产品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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