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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肖飒:坚定民企信心,从《网信执法程序规定》开始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3-03-31 11:39:19 阅读:11375

关键词:制度执行程序民营企业法律经济

作者:肖飒   来源:零壹财经专栏 当前经济强势反弹,外资和民企备受关注,本月18日网信办发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坚决将“权力”关进笼子里。有利于确保市场主体的稳定预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强...

作者:肖飒   来源:零壹财经专栏
 
当前经济强势反弹,外资和民企备受关注,本月18日网信办发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坚决将“权力”关进笼子里。有利于确保市场主体的稳定预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强势发展。
 
近期,各地好政策频出,从海南对民营企业主的“能不捕的不捕”到辽宁主政官员对营商环境的大力保护,暖意源源不断,为了更好地从法规制度层面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和预期,我们期待各地将部委出台的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进行落实和细化,在实践中绝不越雷池半步,坚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
 
今天,飒姐团队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对于市场主体颇为友好的几项一一列出,对比之前的执法程序规定从立法技术到恪守法律,新规都是佳作。
 
一、一事不再理
 
所谓“一事不再理”,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前,在某些地区,办案机关存在“趋利执法”的冲动,跨省执法、打秋风、盯大户等行为,导致一些民营企业被反复执法,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效益,滋生“钱权交易”,也寒了很多企业家的心。将一事不再理原则纳入行政执法程序,有重要示范意义,也将有效杜绝地方执法机关对于大型平台科技企业的趋利执法冲动。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被设计进行政执法程序,本身就标志着行政执法程序的逐渐成熟。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制度在司法制度中,处于基石地位,没有回避制度就没有公正的审判。
 
在地方执法中,尤其是基层(县域),亲友网络密切,倘若出现恶意举报,就可能造成“冤”处罚。其中,飒姐对于“有其他关系”的解释有期待,从文义解释上讲,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都应当回避,希望未来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可以主动回避,“被处罚”企业也能及时发现其他关系,例如举报人给执法人员曾经送过钱或者举报人与执法人员有亲属关系,从而提出回避申请并坚决维护自身权利。倘若没有回避制度,企业就永远挺不起腰杆,处处受制于人。
 
三、​非法证据排除
 
看到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有种亲切感,在刑事诉讼中,我们称其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制。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非法,要按照刑事诉讼的要求进行审核或认定么。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期待行政法学者和实务人员给出智慧的答案。
 
飒姐认为,不得肉刑、不得诱供、不得盗窃或骗取证据、不得临时工一个人单独取证、不得威胁当事人及其家属,这些起码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有必要提醒,什么是“诱供”,使用怎样的询问技巧是法律容忍的最大限度,飒姐建议行政处罚的询问环境,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在场,以便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四、听证
 
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有听证的机会,但我国《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给出了比较宽的范围,让更多企业有机会申请听证。网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可以老板亲自出席,也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原则上公开举行。飒姐建议原则上全部线上直播,接受网友监督,正如一些法院审判的案件一样。阳光之下,各方保持清亲的关系,营商环境提升指日可待。
 
五、​申诉,“不加刑”
 
由本地企业发起的行政诉讼和行政申诉业务之所以不多,一方面是我国法律文化有“息诉”的传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一方面,企业主担心一旦“民告官”是否会被报复,还要在本地从商,因此不敢轻易起诉或提出异议。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这个规定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在行政处罚中,只有“一审”,没有“二审”。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六、​法制审核人员
 
负责任地说,法律是一门精深的技术。做出严肃的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素养较高的执法人员做出。由于历史原因,行政机关内部做处罚的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并非都是法律专业出身,凭多年执法经验和法律条文进行处罚,还是差强人意。因此,本次新规进行了改革,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网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处罚的,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人员,也就是说,逐渐替代没有法考资格的老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七、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当前,不少民营企业的盈利比之前有所降低,支付能力不足,采取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办法比较“接地气”。企业主也不要有侥幸心理,一旦拖延时间较长,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直接找法院执行部门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以完成行政处罚的全过程。
 
写在最后
 
信心,比金子珍贵。信心,需要各方稳定的呵护。只有坚持长期主义,营商环境才能更好。期待各条线都能更新自己的“行政执法规定”,将手中的权力关进笼子里,给市场稳定预期,让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有准确判断。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这种软性保障,是万万不能的。新规的设置让人眼前一亮,一事不再理、回避制度、专业法制审核员,我们相信网信系统的行政执法会走在前列,成为标杆,造福社会千千万万的企业,千千万万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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