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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认定小贷公司金融机构身份,不受4倍LPR限制

快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1-01-15 阅读:1979

关键词:金融机构小贷公司最高法4倍LPR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明确了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因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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