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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银行沾上民间借贷利率新规:高罚息是否受法院支持?

夏心愉 · 零壹财经 2020-09-11 10:58:25 阅读:11153

关键词:4倍LPR小贷行业持牌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利率消费金融

自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后,围绕着它的讨论一直在持续,近期一则法院判决文书更是将讨论推向了高潮。 根据这份判决书,浙江某地方法院对某银行当地分行主张向贷款人按照年化24%利率收取利息、逾期、罚息等申请予以驳回,并要求该银行按照LPR的四倍(即年化利率15.4%)向...

自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后,围绕着它的讨论一直在持续,近期一则法院判决文书更是将讨论推向了高潮。

根据这份判决书,浙江某地方法院对某银行当地分行主张向贷款人按照年化24%利率收取利息、逾期、罚息等申请予以驳回,并要求该银行按照LPR的四倍(即年化利率15.4%)向贷款人征收相应的利息和罚息。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在审理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地方法院参考了新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尽管目前这一判决已从裁判文书网上撤下(法院撤回),但其仍在业内引起了巨大争议。

讨论有两个层面:

1,持牌金融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民间借贷利率新规约束;
2,新规出台前的借贷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新规。

其实对于上述问题现在还是在争议阶段,未有统一的权威定论。

但“愉见财经”同时了解到,为了保险起见,有的持牌金融机构已经悄悄下调了贷款利率,以期得到司法保护。在这此过程中,有机构正面临着业务利润明显下滑的压力。

大家或许更多看到的是还不出钱的借款人的苦,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但业内其实也有金融机构经理人们诉苦,契约精神的本质是秉章办事,卡片申领时早有协议约定,他们也正是基于当时的利率政策才做出的资金成本、风险容忍度、产品及客群规划,奈何期间政策有变。其实经营者们可能也会头痛。

(另外,正常情况下滞纳金和罚息本就比正常的利率要高不少、且计复利,现在LPR4倍一起框进去,看来以后罚息也没什么“罚”的作用了。)

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仍有争议

实际上,民间借贷新规出台之初,关于金融机构的适用问题就曾引起争论。

一方观点认为,新规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因为规定明确提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另一方观点则提及,尽管新规适用范围未包括持牌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会借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以此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调整也会对持牌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产生较大影响。

比如,在民间借贷利率还采用“两线三区”的规定时,最高院就曾在2017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亦指出,“因为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间借贷利率低,因此,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据了解,此前司法实践中,在大多情况下亦是以年利率24%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上限。

有律师认为,不论是从目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大环境,还是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24%还是4倍LPR,都不仅仅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也应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

因此有建议称,就金融机构不适用新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希望未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除了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外,前述判决还存在的一个争议在于,从时间上看,该案件属于新规出台前的借贷纠纷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案件并不应适用这一司法解释。

新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提到,新规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才适用本规定,也即8月20日受理的案件才适用规定。有律师对“愉见财经”称,“从时间上来推断,案件受理可能是在8月20日之前,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仍存疑。

对金融机构影响几何?

在当前观点不一之下,市场正迫切寻求可信的参考标准。也因此,日前在网上流传的浙江某地方法院的判决文书备受关注,这是在新规出台后,较先参考新规进行的判决,并在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

有助贷机构人士对“愉见财经”称,“不管助贷公司、还是消金公司、再或是信用卡中心,大家最近都在讨论这一判决,普遍担心的是,其他地方法院是否会将其作为参考,之后进行判决时,要求持牌金融机构也要遵循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4倍LPR。”

而一旦法院如此判决,显而易见的是,“高进高出”的商业模式将会被挤压,一些不能快速压降成本的贷款机构将被淘汰,毕竟有的贷款机构可能综合成本就超过了15%,若将贷款利率再降至15.4%,那么基本无生存空间;同时,持牌金融机构的利润也将会受到影响。

前述助贷机构人士还表示,出于审慎经营的考虑,目前已有合作银行要求将贷款利率上限进行了下调,这意味着,助贷机构的利润空间将被压缩,因为一部分相对“高风险”的客群被筛除掉了,贷款对象正往优质客群上集中。

关于这一点,欢迎补充阅读“愉见财经”此前专栏文章《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消费金融的淘金时代过去了》。我们的判断是:绝大多数市场机构会变得无利可图,一大批公司可以关门或改行了。

优胜劣汰马太效应之下,要么资金成本非常低廉,要么掌握流量端(自己就是获客的gate),要么有着非常扎实的风控能力,最好以上三者兼具,只有这些玩家可以存活。(可能也就只剩银行体系玩家、互金巨头、专做细分的小而美公司。)

还有媒体报道称,为了提升助贷业务利润率,有的助贷机构还要求贷款申请人只能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直接屏蔽一次性还本付息选项。这其中的猫腻在于利率的计算方式上: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的的APR(名义利率)与IRR(内部收益率)趋同,助贷机构与合作银行基本无利可图;相较之下,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下,资金可持续回收并投入到新的放贷中,IRR仍可达到24%左右。

目前,金融机构在调整利率的同时,也在静待监管和最高法的明确规定。还需一提的是,除了持牌金融机构外,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层面也存在争议。自2005年央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

不过,日前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印发了通知,号召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贷款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

通知中,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强调,要立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要充分认清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社会贡献;要用有理论、有实践、有数据、有对比的高质量大讨论,深入研究分析论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贷款利率定价问题。

此被业内解读为小贷行业的“自救”之举,即强调自身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新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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