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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互金协会对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等问题作出说明

快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0-01-14 阅读:4087

关键词:良性退出指引深圳互金协会网贷机构说明


1月13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有关问题的说明,针对去年发布的《退出指引》中“良性退出”、“债权申报期”、“先本金后收益原则”等核心问题做出进一步解释。

以下为全文:

关于《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相关单位、出借人: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于2019年3月27日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以下简称《退出指引》),作为深圳市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退出工作的操作指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指导、规范作用。在《退出指引》适用过程中,相关出借人、网贷机构等就《退出指引》个别条款的具体解释提出了疑问,本协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良性退出”的理解问题

根据《退出指引》第二条的规定,《退出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因主动申请退出、被引导退出或被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退出网贷业务且业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网贷机构,前述网贷机构按照《退出指引》的规定,完成了退出工作,退出程序终结了,即属于良性退出。良性退出以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规和市场化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强调通过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等利益相关方达成和解的方式,维护广大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统一投票表决系统(以下简称“投票表决系统”)仅为一个投票表决工具,良性退出的网贷机构可选择使用该工具进行投票表决,其他机构也可视情况使用。

二、关于“债权申报期”的理解问题

根据《退出指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申报期为自网贷机构通知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是指债权申报期自网贷机构通知书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网贷机构可视情况确定具体的债权申报期,但应按照《退出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退出工作时间”中明确,且不得损害出借人等网贷业务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先本金后收益原则”的理解问题

《退出指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先本金后收益原则”,即“应当优先兑付未偿还本金,在所有出借人的本金偿还后,再进行收益兑付”。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潜在信用风险不断攀升、借款人逃废债情况较为严重的现实环境下,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催收难度大、回款比例低的问题短期内难以改善,为了尽可能保障绝大多数出借人的充值本金不受损失,鼓励网贷机构优先兑付出借人的充值本金余额(即累计充值减累计提现的充值本金余额)。出借人的充值本金余额兑付完毕后,网贷机构应根据资产清收、处置情况,积极兑付出借人的收益。优先兑付充值本金余额、后兑付收益仅说明兑付顺序问题且非强制要求,是按照“先本金后收益原则”在当前现实环境下鼓励的一种兑付顺序选择。另外,兑付顺序并不影响兑付范围,按照前述兑付顺序,充值本金余额兑付完毕后网贷机构仍需兑付出借人的收益。在实践中,网贷机构结合资产清收、处置情况,可选择前述兑付顺序,也可选择其他合适的兑付顺序(如优先兑付待还本金和可提现已实现收益,后兑付其他收益),但应符合“先本金后收益原则”,且均需经出借人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但是,在债权申报阶段(详见《退出指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以出借人的未偿还本金(即待收本金余额)为基数确定出借人的债权数额,不得损害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如重大事项表决权等)。

四、关于“重大事项表决规则”的理解问题

《退出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重大事项表决规则由网贷机构视情况制定,经投票表决后实施”,同时规定“首次表决规则为‘三分之二+双过半原则’”,现对前述规定说明如下:

(一)“第一次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应按照首次表决规则即“三分之二+双过半原则”执行,同时网贷机构应在广泛征求出借人的意见后视情况制定“第二次重大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以下统称“新表决规则”),并在组织实施“第一次重大事项”表决时对新表决规则进行投票表决(即新表决规则应作为“第一次重大事项”的表决事项之一),“第二次重大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按照表决通过的新表决规则执行。

例如,在广泛征求出借人的意见后,网贷机构制定的新表决规则为“双过半原则”,即表决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出借人超过(不含)二分之一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表决时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超过(不含)二分之一方能通过。新表决规则在“第一次重大事项”表决中通过后,“第二次重大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即可按照新表决规则执行。

(二)首次表决规则即“三分之二+双过半原则”是指表决事项通过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参与表决的出借人所代表的未偿还本金总额/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2/3;二是,参与表决且投赞成票的出借人数/参与表决的出借人数>1/2;三是,参与表决且投赞成票的出借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表决时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1/2。

五、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及制定良性退出方案的期限问题

《退出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清退组成立后应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该工作原则上应在成立后二十日内完成”,鼓励存量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网贷机构,在清退组成立后二十日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若网贷机构的存量规模较大(超过人民币1亿元),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九十日。同时,网贷机构应按照《退出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退出工作时间”中明确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

《退出指引》第三十七条规定“清退组应在成立后二十五日内,牵头制定出良性退出方案,方案应包含退出的背景及原因、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因良性退出方案需包含清产核资基本情况,而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见上文),故存量规模较大(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网贷机构制定良性退出方案的期限也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也不应超过九十日,同时应按照《退出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退出工作时间”中明确制定良性退出方案的期限。

六、关于监委会成员产生规则及监委会工作机制问题

《退出指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监委会的组成、主要职责、主要权利义务及监委会成员的产生方式等事项,但未具体规定监委会成员产生规则、监委会工作机制等问题。在实践中出现了监委会成员产生难(监委会成员选举为“第一次重大事项”的表决事项之一,但由于候选人较多、投票分散,候选人个人获得的投票达不到二分之一的情况较为普遍),以及监委会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与清退组摩擦较大等情况,导致网贷机构退出工作无法顺利推进。现对上述问题说明如下:

一是监委会成员产生规则。监委会成员候选人按照《退出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后,在“第一次重大事项”表决中,各组获得投票最多(投票出借人数、出借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均最多,如无符合前述条件的则以投票出借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最多为准)的候选人合计获得的投票人数超过参与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表决时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的二分之一,则该三名候选人当选为监委会成员,各组其他候选人为该组监委会成员的候补人员,并按照获得投票数依次补缺。

二是监委会工作机制。第一,监委会的核心职责是监督网贷机构的退出工作,以及广泛收集和听取出借人的意见诉求,并协调、促进出借人与网贷机构及清退组保持良好、有效沟通,在重大事项表决前并无否决权(如不应阻止清退组将相关重大事项提交出借人投票表决);监委会成员应勤勉尽责,合法、理性地维护广大出借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出借人。第二,鼓励网贷机构参照《退出指引》关于监委会的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出借人的意见后视情况制定监委会工作机制,明确监委会成员的任免规则、监委会内部决策机制、监督及沟通工作机制、具体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组织实施“第一次重大事项”表决时对监委会工作机制进行投票表决。第三,监委会工作机制应符合《退出指引》规定的“提高退出效率,减少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贬损,切实提高清偿率,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目的和“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规和市场化平等协商”原则。第四,监委会成员应严格按照表决通过的监委会工作机制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沟通作用。

七、关于资产清收、处置问题

《退出指引》第五十四条列举了清退组催收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仲裁、法院调解等。仲裁调解是在依据合同约定对已到期借款人提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是在依据合同约定对已到期借款人提起诉讼后、开庭前或者判决前,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清退组还可引入广州等地已设立的地方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调解机构,在专业调解机构主持下对出借人与已到期借款人之间的金融纠纷进行调解。

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进行资产清收、处置,一是可以降低催收成本;二是可以节省催收时间、提高催收工作效率;三是可以化解矛盾,避免暴力催收的法律风险。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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