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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失信名单设置1至3个月宽限期

资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0-01-02 阅读:2652

关键词:最高法在校生被执行人校园贷不纳入失信名单

1月2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及典型案例。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内容比较丰富,操作性也较强,时间关系,最高法重点介绍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

首先,在《意见》中明确,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最后,在《意见》第7条我们还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我们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也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一直以来,对于超标的查封和冻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坚定的,态度也是坚决的。在接下来一个阶段,我们将加大对该问题的监督和整治力度,也希望各级法院领导和同志们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二是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首先,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比如,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意见》第9条第2项增加了一种直接变卖的情形,即,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再如,《意见》第9条第3项规定,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评估价过低,通过拍卖方式可能会损害他的利益,而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自行变卖财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在财产评估环节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并以此价格低价变卖财产的,也可以准许。

其次,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比如,《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好拍品视频宣介、实地看样等相关工作。再如,虽然根据现有司法解释规定(《拍卖变卖规定》第30条),拍卖财产成交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买受人。但实践中,有个别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时,认为腾退难度较大,就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致使竞买人不敢竞买,这不仅会导致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对此,《意见》第10条予以明令禁止。

三是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首先,在《意见》第14条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在第16条明确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其次,在《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最后,在《意见》第17条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再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同时,根据《意见》第17条,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对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贯彻落实。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各级法院要按照既定工作部署,驰而不息、久久为功,进一步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努力向着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三是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执行干警要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善意文明执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公正的要求。要认识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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