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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壹智库闭门会·第1期:P2P监管落地与发展策略

网贷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6-09-07

关键词:p2p

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标志着网贷行业正式获得合法身份,业内迎来有规可循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不少从业者也存在着对业务合规、政策释义的疑惑。
零壹财经-网贷监管办法闭门研讨会纪要

时间:2016年9月1日下午
地点:北京美爵酒店
主题:监管落地与发展策略闭门会


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标志着网贷行业正式获得合法身份,业内迎来有规可循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不少从业者也存在着对业务合规、政策释义的疑惑。 

在此背景下,9月1日,零壹财经·华中新金融研究院盛邀30多位网贷监管政策制定参与者、金融学者、金融律师和网贷一线高管,召开了“P2P兴亡之年--监管落地与发展策略闭门研讨会”。 

此次会议讨论的要点包括:
 

1、办法制定的背景、逻辑及其出台的意义和影响。 

2、办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点。

3、平台如何合规、整改,整改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4、办法执行的难点和所需配套措施。 



以下为零壹财经整理的此次闭门研讨会核心内容:

1、正视现实,尽快整改

网络借贷暂行办法已经生效,企业应该吃透暂行办法,想继续做的要以最快的速度整改,或者去转型。不能改变的不要费力气,能够改变的通过行业的力量沟通。12个月的整改期里,并没有“免罪”这一说,如果平台违规、业务跟《办法》的要求不一致,就要根据《办法》进行整改。

新的制度一定会实行一段时间,它出台了,暂时就改不了,我们就要依据现在的《办法》去做。不要看其他平台的模式合不合规,自己一定要对照《办法》,整改到合规。

2、网贷限额

1)接受现实

《办法》最受争议的部分是贷款的限额,既然已经定下来了,暂时改变不了了。但随着经济发展,未来可能有所变化,但时间点不可预料。

另外,不是说限额之类就随便做,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来设计业务和产品。非法集资有四个特性:违法性、公开性、利用性、非特定对象。如果你符合就属于非法集资,而个人20万、企业100万只是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联合放贷

一些优质的客户在单家平台只能解决20万(个人)和100万(企业),部分嘉宾建议平台之间可以合作:一个项目如果经过多个机构审核,出问题的可能性就比较低。以前大家都是信息孤岛,未来通过协会也会做一些互通。

3)过渡问题

过渡期内也不能发行超出限额的标的,一定把期限缩在这12个月,确保12个月结束时候项目都到期。

3、《办法》落地程序

《办法》落地需要可执行的程序。曾经也有很多规则写得很严,最后没有落地,因为没有执行这些规则的具体程序。

比如:关于银行存管,各家平台都在接银行存管,有的直接跟银行谈,有的跟第三方支付谈,需要有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告诉大家具体怎么做。

比如,数据备份体系的建立,《办法》规定监管者是互金协会,但是技术执行的标准是什么?数据是什么样才叫符合互金协会的要求?怎么叫符合地方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管辖问题、当事人问题、担保问题、债权转让问题、登记问题、电子证据问题,以及债权转让代为送达问题,都还有待细化。

美国证监会的事前沟通程序可借鉴:当要开展一项新业务时,申请人可以去美国证监会问,该业务或商业模式是否能够开展。如果可以,美国证监会会给它发一个“不起诉函”,意思是按照这个模式这么做证监会不会起诉你。事前沟通程序对于《办法》13条禁令落实上可能起到比较好的沟通作用。

4、双负责制以及协调问题

《办法》提出了一个双负责机制:银监会负责网贷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去年10部委《指导意见》即提出了中央和地方的双负责;《办法》也与“协同监管”相互呼应。然而,《办法》的落实,需要解决地方金融办和银监会(及地方局)之间的协调问题,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需要建立合理的流程、高效地解决问题,不要出现踢皮球的现象。

此外,还涉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问题。比如备案与工商登记:《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整顿期间,工商部门对网贷业务的受理非常谨慎,因此要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再去金融办办理登记备案工作,也需要有相应的协调机制。地方金融办制订备案细则和操作措施,也还有一个过程。

5、穿透式监管,关注交易实质

《办法》体现了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尤其需要关注“禁令”(第十条)前三项: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监管执行时,不会看你名义上叫什么,而是看你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向,来确定它的性质。

“变相”和“间接”是要重点领会的。有的业务,形式上可能不是自融,不是自身担保,形式上也不是承诺保本保息,但是实质上可能是。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去掉了不允许为关联关系主体融资的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这个关联关系发挥的不是有利的作用,加大了投资人的风险,就应列为“变相”、“间接”。

6、网贷平台须专注主业

监管部门希望P2P平台专注主业,不要与挂牌机构进行合作、开展五花八门的业务,包括“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只能是纯粹的、平台上的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转让。跟保理、信托结合等没有直接借贷关系的债权转让不可以做。整体上,P2P作为一个信贷平台需要专注主业。全业务类型的平台很难进行监管,因此监管倾向于不让这些业务混合在一起。

企业集团下面能否设置P2P平台子公司?这是可以的。P2P作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这个平台又有基金销售资质,能不能做?这是不能做的。我们现有的金融法律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不允许混业经营,一定要遵守。因此代销金融产品,虽然明确禁止,不一定意味着不能做,禁令要求是网贷信息中介只能做P2P,但是集团的其他公司如果拿了一个基金销售牌照,能否卖基金呢?当然可以。

7、负面清单VS灵活空间

《办法》列了严格的负面清单,但同时也有一定的灵活操作空间。13条禁令里面每一条背后的意义以及操作都不一样,需要我们细细讨论。13条禁令也有想得不是特别清楚的地方,以后的讨论过程中可能会慢慢的明确,甚至在业务操作中可能慢慢提出和归纳一些明确的说法。

比如,平台的宣传。宣传平台自身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宣传融资项目。《办法》要求加大投资人的教育,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宣传,教育做好了也是机构的商誉和影响力的扩散,对企业品牌的树立和宣传也是有好处的。

8、合规成本与隐性门槛

《办法》建立了监管框架,制订了一些底线监管的原则和程序,一些配套的规则会陆续发布。这些文件会决定网贷机构的运营成本。

总体来看,监管带来的成本比较高。比如,银行资金存管比第三方支付的成本要高,比如种种信披要求、管理要求等等。初步估算,网贷平台为符合监管要求支付的第三方费用每年至少100万以上。要合法合规的开展业务,这是回避不了的成本。

因此,小平台需要思考是否退出这个行业或者引入更有实力的股东进入,这是非常现实的选择。

9、网贷平台合同修改

《办法》出台之后,网贷平台需要修改合同,以满足合规要求。比如,网贷平台服务的内容要更新了,比以前的内容多,包括网贷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信贷撮合,在线争议解决等。

平台增加了一些义务:审核融资项目的合法性、出现欺诈行为时及时公告、反洗钱和反恐、借款人用款限制等等,需要在合同中体现和陈述。

律师建议合同保存时间要至少5年,是从合同执行完毕那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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