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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工信部珠海 2023-01-18

关键词:部门规章

一、背景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管理,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制定了《珠海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 ;  (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  (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  (四)《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  三、名词解释  投资奖励资金测算奖励额度的项目(简称“测算项目”)是指经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  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简称“支持项目”)是指经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的项目。  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一条。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测算项目基本条件及项目管理、支持项目的奖励方式和标准、工作流程、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有5条,第1条是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及依据;第2条是资金定义;第3条是“测算项目”“支持项目”定义;第4条是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定义;第5条是资金测算申报和使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3条。分别明确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功能区)的职责。  第三章测算项目基本条件及项目管理,共2条。第1条是测算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项目实施地在珠海,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或审批文件;二是制造业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完成总投资须10亿元以上;三是测算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四是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五是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第2条,规定了测算项目实行台账管理,政策实施期满后省根据测算项目的“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账管理的测算项目所获取的投资奖励资金,省财政予以清算收回,具体清算办法由其另行制定。若出现需清算收回投资奖励资金的情形,各区(功能区)需履行收回投资奖励资金的责任。  第四章支持项目的奖励方式和标准,共4条。第1条是奖励方式,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支持项目。对支持项目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事后奖励,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计入奖励范围,因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税款不计入奖励范围,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不予支持。第2条是奖励标准,对支持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不超过经核定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且不超过该项目作为测算项目省核定的奖励额度,予以项目奖励。第3条规定了投资奖励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投资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第4条明确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投资奖励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第五章工作流程,共2条。第1条规范了测算项目评审遴选流程。第2条规范了支持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流程。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共3条。第1条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区(功能区)负责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2条明确了获得投资奖励资金单位的义务。第3条明确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章附则,共2条,介绍了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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