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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二十条”剑指何方?

专栏推荐 肖飒 零壹财经 2022-12-22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据二十条数据交易数据基础制度

数据领域的“重磅炸弹”,为我国后续的数据领域制度建设拉开了帷幕。

作者:肖飒   来源:零壹作者专栏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正式对外公布,该意见从构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各个方面出发提出了20条举措要求,并具体从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以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等四方面入手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对我国数据要素的发展起到了“指南针”的作用。

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数据二十条”的重点内容。

一、“数据二十条”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经济已经从虚无走向了现实,数据在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起到了越来越突出的作用,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如“数据二十条”所言,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而数据所具有的无形性、非消耗性等特点,加之可以接近零成本无限复制,无疑对传统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构建与数字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断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

由此,为了解决这些挑战,从而构建我国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进而赋能实体经济,做大数字经济,“数据二十条”被正式推出。

二、“数据二十条”重点解析

如前所述,“数据二十条”从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以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等四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

(一)数据产权制度方面

保障权益、合规使用。数据,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系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其本身是一个极其广泛的概念,但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数据自然应当有不同类型的治理方式,据此,“数据二十条”区分了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以及公共数据,在第四至第六条中分别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确权授权机制进行了规划:

对于公共数据,鼓励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并探索公共数据的有偿无偿使用路径;

对于企业数据,明确市场主体对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并且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支持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

对于个人数据,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按照个人授权范围处理数据,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此外,还需要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在此基础上,从总体视角上看,需要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从不同的视角制定有关规则。据此,“数据二十条”第三条指出,应当“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其中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制度无疑是极具创新性的,是立足我国国情,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的产物,可谓是构建了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此外,“数据二十条”还强调要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这无疑是对数据参与者权利的有力保障。

(二)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方面

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在健全基础数据产权制度之后,需要考虑的便是数据要素的流通和交易问题,可以说,这部分内容也是各大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对此,“数据二十条”在如下各方面提出了要求:

其一,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合规和监管始终是现在法律关注的重点,对于新兴的数据行业尤为重要。因此,在流通和交易过程中更需要在此方面建立完善的规则体系,以便形成统一的规则制度,兼顾合规与高效。据此,“数据二十条”指出,应当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探索数据流通安全保障技术、探索合适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等等。

其二,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对于数据要素的流通和交易而言,数据交易场所的存在必不可少,但目前而言,全国范围内并未有统一的数据交易场所的规范,这就使得各地交易所良莠不齐,不少交易场所“师出无名”,不少企业也对数据流通充满敬畏,没有合适的渠道以合规的方式最大化其手中的数据权利。因此,“数据二十条”第九条明确之后要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并且推进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鼓励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同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予以规范,以形成层次的交易体系。

其三,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除去数据交易双方当事人以及数据交易场所之外,在数据流通和交易过程中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也是必要的,因此也需要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规范,为交易双方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进一步促进数据的流通和交易效率,形成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的良好生态。

其四,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数据不仅要在国内合规流通,也需要在国际上合规流通,因此这就需要在未来构建出安全合规的数据跨境流通机制,开展各方面国际合作,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并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基础,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如此,不仅能保障国内数据安全,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国内的数据要素优势,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三)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方面

体现效率、促进公平。对于收益分配制度,“数据二十条”指出,要顺应当前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需要发挥政府作用。这就意味着,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方面,我国目前打算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方式进行研究。

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关注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从而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制机制,增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四)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方面

安全可控、弹性包容。打造一个良好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离不开好的数据要素治理方式,也离不开各方的努力。对此,“数据二十条”指出要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调治理作用,从而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

三、写在最后

在今年年末作为压轴出台的“数据二十条”无疑是数据领域的“重磅炸弹”,为我国后续的数据领域制度建设拉开了帷幕,也标志着我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进程更进一步。可以预见,一个公平安全、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治理体系即将到来,数字经济也注定在我国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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