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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需窗口指导与监控,以促进守正出新

赵志宏 · 零壹财经 2017-10-18 13:07:08 阅读:26695

关键词:区块链商业银行智能合约监管

导读:商业银行使用智能合约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应充分洞悉利弊,妥为因应风险;同时也需要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的窗口指导与监控,以促进守正出新。 当前区块链技术正在迅速从概念验证(proof-of-concept)向局部化(localization)方向迈进,对于提升银行服...

导读:商业银行使用智能合约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应充分洞悉利弊,妥为因应风险;同时也需要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的窗口指导与监控,以促进守正出新。

当前区块链技术正在迅速从概念验证(proof-of-concept)向局部化(localization)方向迈进,对于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大有裨益。然而,其在监管法律上的研究仍缺乏深入界定。例如,在区块链上被记录与交易的“以数字形式呈现的实体资产”,在法律上的定性究竟为何?其转移是否等同于所有权的转移?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又例如,区块链与智能合约上所缔结的交易,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只有洞悉其中奥妙,并妥为因应,才能切实应用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区块链及其智能合约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应用前景

从功能上看,区块链及其智能合约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主要有三大应用:凭证登记与管理、金融交易和供应链管理。

凭证登记与管理应用情境:指包含身份资讯、资格证明与权益凭据等所具备的一身专属性,可以用来作为交易标的或供身份资讯主体或资格拥有者进一步处置的资讯登录与管理的区块链系统。诸如,身份认证、投票、股东权利行使、病历管理、智能财产授权、动产与不动产登记,以及学历证明等(以下统称“凭证”)。这些应用情境可以仰赖区块链的分布式、无重复交易可能与不可修改性等特性,确保登录在区块链上的凭证可以同时被多方读取使用或编写,但真实性又不受到影响。除了增加凭证拥有主体的自主性以外,也大幅度减少了凭证遭受伪造或纂改的可能性,更降低了各方处理这些凭证的作业与交易成本。

金融交易应用情境:指虚拟加密货币的使用与交易、支付、外汇交易、金融资产的清算与交割、联合贷款、贸易金融、资产抵押、财产与意外保险等。金融交易需要高密度的个资隐私与资讯安全保障,以及交易的效率与安全,更强调过程能够便于监管监控。因而区块链的可审计性和分布式特性,正好符合上述要求。加之区块链的去信任化特性,是金融资产转移、清算与交割有机会“最小交易成本化”和“实时化”,可将金融交易的发展带入全新境界。

供应链管理应用情境:包括物流管理、产品溯源于防伪、采购及库存管理等,由于供应商的各个行为主体间所拥有的资讯都不完全,必须间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落差,导致实体经济商业活动效率低,错误、纷争发生时难以核查、举证或究责。区块链作为一个允许多方同时读取或编写资讯的分布式资料库,先天具有消弭上述信息不对称落差的优势,任许制区块链的使用,可以大幅度提高区块链内数据交换效率,进一步提升实体经济供应链效率。

区块链与智能合约结合,将使上述三大应用达到自动化效果,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违约可能,并提升交易执行的效应与可靠度。若与物联网技术相结合,货款支付就可以通过区块链,在一定条件履行时,由智能合约自动判断并触发货款支付与货物交付的程序,同步达到银货两讫的效果。例如,2016年10月间,澳洲联邦银行(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就与美国富国银行(Wells Fargo)合作完成了世界上第一笔透过区块链与智能合约进行的贸易金融交易,协助一位棉花交易商从其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公司,运往中国青岛的关系企业。过程以银行间的区块链交易取代传统信用证,再结合智能合约以及物联网,当货物运抵青岛时,卫星定位信息自动传回系统,触发款项的给付。这样一种区块链金融与智能合约模式的普及,将是引爆数字经济成长的重要关键。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差异分析

智能合约至少可以追溯到1995年,是由法律学者尼克·萨博(Nick Szabo)提出来的。他在发表于自己网站的几篇文章中提到了智能合约的理念。他的定义如下:“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s),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因此,可以把智能合约理解成一种运用数字化技术生成并存储、当满足约定条件时就会被自动执行的合约,相当于一个计算机程序的If-Then语句。

当智能合约运用区块链技术,使得其又具备了一些区块链的显著特征:

一是存储去中心化。传统的合约一般由签订合约的双方订立、保存,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同样由签订合约的双方订立,但是在存储过程中不是集中在某个中心数据库,而是分布在构成网络的节点中,即使合约双方同时遗失副本,也能够从网络其他节点获取合约数据,使得安全性大为提升。

二是内容不可篡改。传统合约有内容被篡改的风险,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一旦订立,内容难以变更。一方面是由于分布式的存储方式,难以同时变更所有节点存储的内容;另一方面因为区块的不断生成,变更其中内容会导致对后续生成区块工作量及难度的变更,导致区块无法融入整个区块链中。

三是自动彻底执行。智能合约能有效规避任何一方故意或无意导致的违约。例如针对商品买卖的普通合约,可能存在买方付款后,卖方没有如期交付货物的情况,而智能合约因其执行逻辑已经提前转换为计算机语言,一旦满足约定条件即自动执行,因此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这一点在需要多个动作完成的合约中,差异尤其明显。

基于以上原因,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相比,具备了安全性高、违约风险小等优势,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带有双方一致认可的变更困难、对识别订立合约时的欺诈要求更高等劣势,参见皮尤矩阵分析(见表1)。


智能合约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事实上,从任何合约或者合同看,不论是智能合约还是传统合约,如果是合约(agreement), 就免不了有意思表示一致这一核心要素,要约与承诺不过是法律上关于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这一过程的拟制,区别可能在于具体的过程和方式。譬如,传统的法律上的合同,形成过程可能需要多轮磋商,多次要约邀请,要约和反要约等多个过程;而智能合约一般不存在或者仅有很少的前期磋商阶段。与这一特性相关的,是智能合约是否采取类似格式合同的形式。智能合约采取数字化技术定义并生成,并能像计算机程序一样自动执行,高度的格式化必不可少,甚至其格式化程度应比期货合约还要高。相应地,一些格式合同的优点和缺点,包括效率性和公平性在智能合约中也会存在。此外,现代合同法中保护弱者的一些原则在数字空间里如何体现存在不确定性。

智能合约最大的风险其实是在其自动执行这个特性上。现代社会的经济行为和交易结果日趋复杂,各个行业各个区域不同人群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在具体环节局部地区出现的问题往往可能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蝴蝶效应,而人类对于具体行为的后果的认识往往有很大的局限。对于智能合约而言,它的应用范围越大,越是属于公开的领域,错误操作和不适当的涉及所导致的后果就可能越为深远。就像设计不科学的熔断机制可能对于股市雪上加霜一样,设计不科学、对于其后果缺乏论证的智能合约也可能对于社会产生广泛的后果。对于这种风险,其应对机制不外乎:① 审慎的智能合约设计机制和程序;② 限制其范围和数量;③ 在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和严重的社会后果时,赋予某些权威机构责令暂时中止或者停止执行的权力。

从微观法律层面而言,智能合约本身如果成为有约束力的合约,需要遵循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和具体规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智能合约也同样适用。比如,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第五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等等。具体到格式条款,合同法中的下列规定也应适用于智能合约: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综上,商业银行使用智能合约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应充分洞悉利弊,妥为因应风险;同时也需要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的窗口指导与监控,以促进守正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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