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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监管政策 零壹财经 · 厦门市金融办 2017-11-13 阅读:3562

关键词:备案登记网贷网络借贷银行资金存管

对新设网贷机构的法人代表、高管提出要求,资金存管银行要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防范跨区域监管套利行为,根据《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将相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网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其他网贷机构任职过高级管理岗位的,或持有新设网贷机构5%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曾持有其他网贷机构股权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原网贷机构当地主管部门整改通过的相关证明或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整改通过证明。

二、已存续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当按照《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介机构、担保机构等。

三、资金存管银行应当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资金存管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告。

四、取得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申请对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平台名称备案变更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涉及本通知第一点所述情形的,还应按照前述要求提交整改通过的相关证明。

五、取得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金融办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不再对被注销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进行备案: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规定,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网贷机构及网贷机构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网贷机构一般工作人员,但其无法知悉网贷机构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六、经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依法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市金融办注销备案登记,市金融办将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七、网贷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书面向市金融办报备。

报备的资料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情况,代偿资金及投资人基本情况,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等;

(三)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八、终止业务期间,网贷机构平台网站不得关闭,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失去有效联系。市金融办督促网贷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和风险处置,办理注销备案登记工作。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和《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一致。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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