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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协会报告:助贷业务仍存七大问题,部分助贷机构将退场

网贷 零壹财经 · 中国互金协会、澎湃新闻、界面新闻等 2023-07-07

关键词:助贷业务金融互联网贷款助贷机构放贷

过度借贷,营销不规范,贷后管理待完善

来源 | 中国互金协会、澎湃新闻、界面新闻等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消息,6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京召开互联网助贷业务健康发展工作交流会,并发布《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厘清了互联网助贷业务的边界及定义,详细梳理了我国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发展历程、业务模式、存在价值、风险挑战及国内外经验,提出了务实可行的政策建议,为后续深入研究解决助贷业务痛点难点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01
助贷业务仍存七大问题:
过度借贷、营销不规范、贷后管理待完善等
 
《报告》指出,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中存在以下七方面问题:过度借贷问题较为突出、网络营销宣传不规范、个人信息保护需进一步强化、支付和增信等环节政策要求须强化落实、贷后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业务标准规则有待明确、涉及面广而需要监管协调等。具体来看:

1、过度借贷问题较为突出

互联网助贷业务提升了信贷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但客观上也助长了借款人非理性消费、过度借贷的行为。

一方面,部分放贷机构和助贷机构为追求利润,在未全面、客观评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下,诱导借款人超前消费,导致过度借贷;另一方面,互联网助贷业务所服务的长尾客群中,部分借款人收入无法匹配消费支出,由于该类借款人信贷资质较弱,借款利息也通常较高,进一步推升了其还款压力。

过度借贷带来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值得高度关注,借款人过度借贷后,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掉入债务陷阱,埋下金融和社会风险隐患,包括后续可能诱发恶意逃废债、暴力催收,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等问题。

2、网络营销宣传不规范

1)诱导借贷,例如以参与活动领取奖品方式宣传业务,但未明确披露贷款业务信息;

2)未明示贷款息费信息,或息费水平以名义利率等数值较低方式计算,诱导用户申请授信、用信;

3)品牌混同,部分平台未充分披露贷款主体等信息,造成金融消费者对信贷产品和平台品牌理解混同,无法清晰了解是哪些机构提供服务以及这些机构在贷款业务中所承担的责任;

4)嵌套销售,部分平台存在弱化信贷业务感知、模糊不同金融业务边界、将信贷业务嵌入支付流程等问题。

3、个人信息保护需进一步强化

部分助贷机构通过概括性授权方式获得用户的一揽子授权,未向用户充分披露处理其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部分助贷机构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其中部分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且一些信息来源未充分核实,信息准确性、合规性无法保证,不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也为后续放贷机构风险评估埋下了隐患。

4、支付和增信等环节政策要求须强化落实

对于互联网助贷业务涉及的支付和增信等环节,有关监管部门已明确了政策要求,但仍须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落地执行力度。

例如在支付环节,个别贷款产品仍存在资金划转链路不清晰、助贷机构过度参与还款的扣缴和清算分配等情况,不利于交易信息的全链路可追溯,或存在贷款资金被助贷机构截留、汇集和挪用的风险,经过有关整改,第三方支付与金融产品链接普遍得到有效规范,信贷资金安全性、链路规范性大幅提升,但相关风险仍值得警惕。

在增信环节,个别助贷机构通过平台回购、向第三方增信机构“反担保”或其他方式为放贷机构信贷业务提供“变相兜底”,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成为“增信通道”,在提高借款成本的同时,最终资金损失风险仍主要由助贷机构承担。

此外,部分助贷机构在集团内拥有支付和增信机构等作为关联主体,须关注此类助贷机构在与关联主体合作中可能蕴藏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风险。

5、贷后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逾期债务催收一直是互联网贷款业务投诉的重灾区,个别平台可能因催收用语不规范、催收频率过高、不当联系第三方等问题引发各类投诉。

同时,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反催收联盟”“代理投诉维权”“代理征信修复”等多种黑灰产活动。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各类黑灰产团伙活动越来越猖獗,甚至不断开展各类黑灰产的营销宣传,不仅伤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助贷业务各参与方的正常经营,增加了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履职成本,对市场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6、业务标准规则有待明确

近年来,各类相关监管文件逐步颁布,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已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相关监管文件的陆续出台,明确了不同主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边界,设置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红绿灯”,也为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发展明确了方向,未来需要持续推动落地实施。但部分规定仍较为原则概括,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理解,有待进一步清晰明确。

7、涉及面广而需要监管协调

互联网助贷业务参与主体涵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征信公司以及互联网平台等多类市场机构,包含网络营销、征信管理、融资担保、债务催收、不良资产处置、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范畴,这些涉及了金融、工信、网信、市场监管等众多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

由于各监管部门关注的核心要素有所差异,主要从自身职责角度对互联网助贷业务涉及的内容进行监管,可能出现监管盲区或过度监管,各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建立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
 
02
建议:
持续规范贷后管理、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等
 
结合我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情况和境外有关经验,《报告》提出四项建议:倡导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建立健全有关治理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参与主体合规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1、倡导负责任金融的理念

建议加强从业机构行为规范和责任能力建设,助贷机构、放贷机构等市场主体应遵循金融领域有关科技伦理要求,将负责任金融的理念贯彻到贷前营销、贷中授信、贷后管理各个环节,结合自身风控机制为客户提供针对性更强的产品和服务,摈弃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短视做法。

同时,建议统筹推进金融教育、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健康建设,不断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将微观个体的金融健康与从业机构的健康发展紧密结合,提升金融供给和需求的适配性。

2、建立健全有关治理机制

逐步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必要建立各监管部门和央地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共识和合力,避免政策不一致造成监管效率低下或监管套利;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在互联网助贷业务的治理方面,建议充分发挥自律机制的敏锐性、灵活性优势,在严监管和创新快之间把握好平衡,同时在具体自律机制建设上,建议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针对营销管理、征信管理、贷后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行业交流,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之间双向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探索建立产品创新管理机制,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产品创新实施较为灵活的管控,通过发挥监管协调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作用,对产品创新进行全方位评估、监测和辅导,引导从业机构扎根于为实体经济服务、适应消费者需求进行创新,处理好积极创新发展与坚守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在合规前提下充分发挥好业务价值,促进互联网助贷规范健康发展。

3、指导和督促各参与主体合规发展

首先,加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管理。目前,金融管理部门正在推进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宣传行为和合作行为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对防止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中的虚假宣传、误导宣传、诱导过度借贷等行为有重要意义。建议后续多措并举,不断加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监督管理,推动该办法尽快落地实施。

其次,持续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互联网助贷领域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遵循,建议后续持续督促引导各方坚定不移落实好相应要求,明确助贷机构、征信公司、放贷机构、第三方数据公司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权责关系,不断细化具体的操作规范指引,督促引导各方建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制度体系、安全防护措施和内部监督机制,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合规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评估。

此外,持续规范贷后管理。在债务催收方面,有关监管部门已多次就防范和打击不当催收提出相关要求,对暴力催收等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但一些具体的催收业务规范还有待明确,建议制定互联网贷款逾期债务催收有关标准规范,在催收内控管理、业务管理、委外管理、信息安全、科技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监管部门指导支持下,正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为相关从业机构进一步规范贷后催收业务提供参考。

4、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为保护从业机构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助贷业务健康发展环境,应对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例如:在贷前营销环节,应建立有效监测处理机制,对非法放贷网络营销活动及时予以处置,严厉打击非法贷款中介;对于恶意逃废债行为、反催收联盟和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等黑灰产活动,建议金融、工信、网信、市场监管、公安、信访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03
展望:
部分助贷机构将退场,数据合规使用成焦点
 
《报告》结合我国互联网助贷主要发展历程和当前监管政策导向,从三个方面进行展望。

1、规模较小且无核心竞争力的助贷机构或将退出市场

由于合规成本提高、利润率进一步降低等一系列原因,部分实力弱、合规化程度不高的助贷机构有可能退出现有市场。互联网助贷市场整体增速或将放缓,未来助贷机构竞争关键在于存量用户的运营与挖掘,具有一定存量规模的助贷机构将愈发有优势。

此外,部分助贷机构虽然规模较小,但具有较强的股东背景,或在场景获客方面拥有独特优势,或在数据安全共享、数据分析、算法模型等方面存在技术特长,也同样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2、中小放贷机构亟待提升自主风控能力

和大型放贷机构相比,中小放贷机构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这也导致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过程中,部分中小放贷机构更多依赖助贷机构,在“商业银行必须独立有效开展核心风控环节”的政策背景下,放贷机构将无法再简单直接地采用助贷机构提供的风控建议,未来亟需提升自身在风险评估、利率定价、额度确定等核心风控环节的把控能力。

3、数据的合规使用成为焦点

此前助贷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既使用从第三方数据公司等外部渠道获取的数据,也使用通过其他业务积累的内部数据,部分助贷机构还依托关联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主体获取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助贷机构等基于这些数据为放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评价服务,存在违规采集使用数据、违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问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数据的合规使用问题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焦点,放贷机构、助贷机构、第三方数据公司等互联网助贷业务相关参与方均有序开展整改。在以数据管理为核心的合规化进程中,第三方数据公司原有的产业模式或将发生改变。部分数据同质化程度高、独特性差以及难以满足现行法律合规要求的第三方数据公司或将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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