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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互联网+ 彭冰 ·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2015-07-20 阅读:118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解读

文件落脚还是在规范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心在“健康”。

 

(本解读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的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背景:本来是国务院发文的,现在增加了一个党中央,显然领导很重视。不过,原来说好的国务院发文,党中央一重视,却拖了一年,变成了十部委联合发文。从国务院发文到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再到多部委联合发文,虽然比某个部位单独发文要强,但效力上显然还是直降了两级。什么原因?不知道。到底是重视还是不重视?不知道。

 

从表述来看:“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可见,文件落脚还是在规范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心在“健康”。文件20条,促进的是第一部分,不过6条,很多还是虚的,口水话,后面两部分,14条,全是规范和监管要求。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解读:讲了三个层次: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可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电子商务企业也可以提供线上金融服务。不过,传统金融机构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升级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或者开展互联网的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中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则是为了扩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解读:鼓励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其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业务,是比较实在的措施。因为现实中,网贷公司找银行托管资金,很多被银行所拒绝。不过,后面已经规定要求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都必须银行存管了。这条优惠也就不那么像优惠了。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解读: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看起来是比较好的措施,不过能否实施,恐怕还要看注册制怎么改。按照业界人士的推测,短期内恐怕也很难成功上市。比较利好的消息,可能是上市公司会因此更多更大胆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了。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都是口水话。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口水话。只有最后一句,允许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也许是具体的税收优惠,能否落实,还不知道。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解读: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是实在的内容。网贷公司也许终于有机会连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数据库了。此外,都是口水话。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解读: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仍然是金融,这点我赞同。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解读:互联网支付还是定位在小微支付的范畴,这是对的。明确由人民银行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解读: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属性,明确禁止提供增信服务,不过所谓增信服务的具体内涵是什么,还需要银监会的具体规则明确。一般来说,平台直接提供担保,显然不可以。通过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显然也应该禁止,但如何界定关联关系?通过风险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是否可行?通过独立第三方担保呢?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解读:这里强调了股权众筹的公开、小额,这里的公开是什么意思?是公开发行的概念,还是公开宣传的概念?不明确。不过明确了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明确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投资者也强调了应当具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应当有额度限制。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解读:强调了互联网基金销售中要履行风险披露义务,现行基金销售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差。其中比较有意思的是:对于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区分此种额外收益与基金产品收益的不同。这针对的是很多宝宝们对收益的承诺。

 

更重要的是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不能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后面这点正是很多人对支付宝与余额宝关系的质疑。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解读: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为什么要遵循保密性原则?不太明白。这里提出了两类保险与互联网的概念:一类是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一类是开发针对互联网业务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信息披露有特别要求。

 

不太明白的是:保险公司难道可以建立下属电子商务公司?按照《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虽然可以由保监会特别规定,但也应该是“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电子商务公司与保险有啥关系?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解读:信托在中国目前定位是私募。信托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仍然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规定,不能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不过,现实中大量的信托产品在网络销售时,是反过来的:网络公司通过向公众投资者汇集资金,作为公众投资者的代理人去购买信托产品。这种商业模式看起来是规避了对信托产品销售的监管,但其实质与信托产品的互联网销售相类似,而且对公众投资人来说风险更大。建议明确禁止这种汇集模式,因为这些网站在汇集公众投资者资金的同时,就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解读:这部分规定的都是互联网金融的共同问题。是所有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会面对的问题。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解读:上述7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不但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还需要受到工信部的监管,必须在这里办理网站备案;其互联网信息内容,以及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还要受到网信办的监管。三重监管。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解读:明确了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应该采取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并且应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机构。是个重要决定,对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有重要的作用。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解读: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要求。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还是专门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需要研究。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当然是重大问题。这里强调了几个方面:消费者教育、格式合同、多元化纠纷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销售宣传和捆绑销售。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解读:重要的是:要制定技术安全标准。这会成为未来的市场准入门槛之一。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解读:减持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这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是个问题。例如,“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如何做到?刷脸开户到底能否允许?即使允许了,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采用这种脸部识别技术的成本有多高?自此以后,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获取网上获取客户?会不会使得客户体验大幅度下降?

 

实际上,如果互联网金融只是定位为小额,是否有必要统一实施反洗钱制度,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是需要仔细考量的。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解读:重要是要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了。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解读:口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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